备受关注的金昌干部“黄河抛子”案终审有果
近日省高院终审认定,一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对被告人樊兆焱自首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充分考虑,故其上诉所提及量刑畸重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2日,兰州中院法官接受委托,在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进行宣判。听判后,樊兆焱接过书记员递上的笔,礼貌地道谢后,平静地在判决书上签字。
庭审自辩:
我恨前妻恨自己无能
2009年11月17日庭审当天,谈吐儒雅的樊兆焱自辩“我恨前妻恨自己无能”。他称自己是不堪忍受家庭矛盾的压力,无奈中产生了一起轻生的念头。“儿子受到前妻的反面教育,对继母和妹妹十分排斥甚至敌对。儿子执意要求我必须抛弃现在的家庭与他单独生活,继而跟前妻复合。我找过前妻的单位领导和她的亲属寻求斡旋调和,我还向妇联以及儿子的班主任,甚至团委、社区组织求告,但都无济于事……如今这一切都是她(前妻)造成的,我恨她,除了恨还是恨。”之所以选择赴兰州跳河,樊兆焱称:“我已绝望,如果说服儿子再次无果,我只能投河作出了断,用这种方式满足儿子只愿与我独处的要求。”
一审宣判:
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2009年12月30日,经兰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兆焱再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其子明明与继母等人的家庭矛盾,杀害生子明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该案系因再婚家庭关系引发,但明明毕竟年幼心智不全,因此樊兆焱基于何种理由都不能构成杀子及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最终,鉴于樊兆焱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樊兆焱情绪反常称“判轻了”。今年1月8日,接受樊兆焱家属的委托,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芳以“量刑畸重”为由递交上诉状。
本报记者 郭玉红
■案情回放
生于1970年的樊兆焱当老师期间与同事姜某相识并于1996年结婚,次年生下了儿子明明。2003年9月,两人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异后的樊兆焱在金昌市金川区人事局工作期间,认识了同样因为感情问题而离婚、同在人事局供职的刘某。后来,樊兆焱与带着女儿的刘某组建了新的家庭。但由于明明不喜欢继母,樊兆焱的再婚家庭出现了一系列矛盾。2009年2月11日晚,明明动手打了刘某并将刘某母女俩赶出家门。此后,樊兆焱留下遗书后,将明明带至兰州。
2月19日晚7时40分左右,在兰州七里河黄河大桥中段,樊兆焱再次与明明谈心无果后,将明明举过桥栏杆扔进黄河中,而后自己纵身跳进了黄河。樊兆焱被河水冲上岸得以生还,后投案自首。
编辑 陈应俊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0_06/09/1600488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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