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个人信息。
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 10月1日起施行。昨天,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负责人介绍了新修订条例的亮点。与之前相比,修订后的条例针对性更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均作为单独章节,规范条款更详细。本报就备受关注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进行解读。
家庭保护
家长管孩子必须按规矩来
条例规定,父母不得有“打孩子”等7类对未成年人不利的行为;没有尽到责任的父母,也有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
家长对待孩子须遵循“七不准”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家长对孩子呼来喝去、非打即骂,有的家长还认为这是“棍棒底下出孝子”。对此,条例在家庭保护一章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7类行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允许、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非法务工、经商或者卖艺、乞讨;允许、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其订立婚约;歧视、虐待、伤害、遗弃女性未成年人、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其他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家长对孩子5类行为要“未雨绸缪”条例还规定,当未成年人有5类行为(吸烟、酗酒、旷课、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色情、暴力、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广播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携带管制刀具、辱骂他人、打架斗殴、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赌博、吸毒、卖淫嫖娼;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时,家长要预防和制止,尽到做家长的责任与义务。
家长不尽责将被撤销监护资格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
学校保护
学校不得违规开除未成年学生
对于很多未成年人而言,幼儿园、学校是他们的“第二家园”。修订后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学校保护”的相关条款作为单独一章,不仅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上作出规定,还规定学校要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安全。
学校不得剥夺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根据规定,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受特殊、优先保护。在保障受教育权方面,条例规定,学校应依法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不得责令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对旷课、逃学、辍学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或者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应当规劝其返校上课;对有品行缺陷、学习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之前全国很多地方发生的一系列校园安全事件,让“学生”这一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受到广泛关注。对此,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关心、安抚未成年人,做好心理疏导。
幼儿园、家长须当面交接孩子针对“校园安全”这一热点话题,为了更好地保证学生安全,这次对条例的修订专门增加了幼儿园、托儿所的入园(所)、离园(所)交接制度。
条例规定,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低年级小学生上下学和幼儿入园(所)、离园(所)交接制度。幼儿入园(所)或者离园(所),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与幼儿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当面交接。同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对校园内以及校园周围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幼儿园也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影响身心健康的活动。
社会保护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或者兑奖
家庭、学校、社会是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三大环境。由于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社会环境又是重中之重。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规定不得卖给孩子烟酒的基础上,还规定相关机构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或者兑奖。
卖给孩子烟酒最高罚款2000元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条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识;对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如果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识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酒类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违反规定且一年内被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处罚2次以上的,可以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
让孩子远离“疯狂的彩票”条例规定,彩票销售、发行机构和代销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或者兑奖。彩票销售机构和代销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和兑奖的标识;对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不得擅自查阅孩子的短信随着科技发展,除了传统的信件、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等也都成了孩子们的“私密空间”。对此,修订后的条例也作出了有“时代特色”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以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或者擅自查阅;司法机关确因法定事由需要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的除外。
图书馆等应对孩子免费开放《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另外,条例还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和出售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仿真玩具枪以及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械和物品。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拥有、携带该类器械和物品时,可以予以劝阻,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校园周围200米内禁止开网吧
未成年人沉溺网络、玩游戏上瘾,甚至由此带来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社会问题,一直都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在此方面,《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并非单纯让未成年人与网络“绝缘”,而是采取了疏堵结合的方式。
在“堵”的方面,条例规定,在中小学校校园周围外延直线距离200米以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已开办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条例还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注明举报电话,并逐步安装实名管理系统、视频管理系统;尚未安装实名管理系统的,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得在学校校门周围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或者流动销售商品。
在“疏”的方面,条例则提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其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暴力、色情、凶杀等诱发未成年人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 录入 陈应俊 http://www.chinanews.com.cn/edu/2010/08-09/24555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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