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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级辣评:呼唤《家长法》(转)

14年前 [08-17 22:03 周二]
原题   呼唤《家长法》:是该让些养不善教的家长付出代价了

    早在2007年茂名市电白县三中17岁的吴建国持刀造成同学两死四伤的惨剧后,我就提出过家长养不善教因此理应付出代价----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的观点。这里再回顾一下:

    1、在这一事件中,从杀人者到被杀者,都存在着“养未善教”的问题。面对两死四伤的惨剧,吴建国的父亲说,我的儿子肯定不会无缘无故杀人。可是,何缘何故就可以杀人了?一个成年人,知道了别人的儿子被自己的儿子杀死了,竟然还会说“肯定不会无缘无故杀人”,莫非是想说被杀的不冤?如此认识如何善教?

    2那几个被砍杀的学生,无论他们做过怎样的错事,遭到杀戮毕竟是冷酷的。但是,谁该在之前告诉他们的一些行为是错误的,告诉他们这些行为可能导致报复?谁又最有能力制止他们?----我们不要奢求所谓教师的职业道德强人所难,因为如果亲情都在漠视,一个外人----就是教师又能够做到什么?所以这件事除了家长,还能是谁?可能有人会说,家长未必知道自己孩子的所作所为。是的,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存在,但是,倘若一个家长对自己的孩子的情况都不甚了解的话,他尽到了一个家长应尽的职责吗?这样的家长又怎么可能对自己的孩子进行正确的教育呢?

    3电影《牯岭街少年杀人事件》导演杨德昌曾经说过这么一段话:“(影片所讲述的)不是一个单纯的谋杀案件,促成杀人事件的是整个环境,凶手是整个环境,甚至小明(电影里被杀的)自己都是凶手。”这句话显然也适合这件事,甚至可以说:家长也是凶手。因为他们平时的漠视或者对孩子的无知乃至无为,最终使得他们的孩子在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后在一条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有的甚至连回头的机会都没有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是列在“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以及“司法保护”之前的,这一方面说明了家庭保护的重要地位,也明确了父母是孩子第一监护人的认识。换言之,养不善教就是父母的责任,他应该为此付出代价。只是,好像迄今为止,还没有听说过哪个家长因为不管教孩子而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当未成年人犯罪时,没有成年人来买单。也因此,就不会使一些成年人有所顾忌到自己的责任及义务,即使是面对自己的孩子。

    如果说吴建国杀人还多少有些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冲动失控的因素,那么杀死朔州市二中郝旭东老师的学生李亚胜就完全没有任何道理可讲了。据说他行凶后镇定地在其座位等待警方到来,当他得知郝旭东老师抢救无效时,竟说:“死得好。”而在该生的所谓“死亡笔记”中还可以看到这样的话:我就是个坏学生,还坏到家了……我恨老师更恨学校,国家,社会……我要发泄!我要复仇,我要杀老师!我的一生毁在老师的手上!”

    如果仅仅从字面上分析,我们至少可以认为,李亚胜并不恨自己的家。换言之,他所有的愤怒都是源于学校,国家,社会给他的学生身份,而跟他是个怎样的儿子无关。这一点非常耐人寻味:李亚胜的父母在引导自己的儿子正确看待学校教育方面究竟都做过些什么?是自得于儿子对家庭的情有独钟而无视其对学校教育的排斥,还是根本就是自恃财大气粗对儿子的出格言行始终施与放纵?

    从案发后李家又是涂改年龄,又是证明其患有精神病的这些传言看来,很难相信李亚胜的暴行与其家庭无关----即便这些传言是假的。但那本“死亡笔记”,以及李亚胜杀人后不停地絮叨着自己家里有钱这一状况,我们有理由将家长列为帮凶。因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李亚胜变态的思想认识形成过程中,他的家长最少也是不作为----这在无形中助长了李亚胜的暴戾之气,最终成就了一个混蛋。这样的家长,不该付出代价吗?那么,我们的依据呢?

    也许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中,与此事有关的条文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我们知道,法律的终极目的除了告诉你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还应该告诉你做了不该做的会怎样,以示警戒。那么我们来看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可以说,一条对于混蛋家长求之不得:老子正不想要这个小混蛋呢!另一条对于混蛋家长更是可以不屑一顾:大不了公安机关呆几天,能怎么地?

    这就是处罚吗?我看不如叫做鼓励。

    一如家长对孩子说:再调皮我就不要你了!

    要么就是:再调皮不给你零花钱了!

    整个一个逗你玩儿,不是吗?

    因此,怎么可能把要求家长认真教育自己孩子的希望通过这种名为立法,实则没用的条文来保证呢?要知道,国人中铤而走险的人都几乎不计其数,何况几句不疼不痒的要求呢?

    所以我认为有立《家长法》的必要,当一个成年人意识到他的养不善教有可能将自己送进监牢时,我想,这种震慑力比剥夺他的监护权更可怕,因为他为此失去的恐怕正是他为之奋斗的东西。这样的法律,除了穷凶极恶的,有多少人会不在乎呢?             录入  陈应俊http://forum.book.sina.com.cn/thread-1407031-1-1.html

石宣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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