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8-16
作者:卫学军 原创
暴行:阿婆卖完废品遭刀刺
2010年2月18日,还不满16岁的流浪少年洪明手持一把长约8厘米的弹簧刀在厚街游荡,无意中看见了一位玩伴的70岁奶奶,正背着废品走进回收站。洪明随后在路边草丛持刀对阿婆进行搜身。阿婆身上当时有3000元钱,用手死死地拽住裤兜。惊慌失措的洪明胡乱中对阿婆捅了4刀,刺伤了阿婆的脸、手臂和手指,随即逃离了现场,将弹簧刀扔进了河里。阿婆家人知情后报警,阿婆被鉴定所受伤为轻微伤。一周后,洪明在出租屋内被清查的警察抓获归案,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随后被关押到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身世:少年二度被父母抛弃
今年6月11日,检察院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25日,承办 此 案 的毕玲法官前往第二看守所,了解到洪明不同寻常的成长经历:1994年,洪明出生在福建南安市,1岁时遭父母抛弃,被后来的养父母收养。进入了新家庭后,养父母对其经常责骂、殴打,甚至在寒冷的冬天,被强迫脱光衣服用井水浇淋全身。小学五年级还未读完,他就辍学前往江门打工。2008年3月,洪明找到在东莞厚街开加工店的二叔。养父得知后,把洪明从二叔的加工店接走了,不久之后,养父再婚重组家庭去了云南,洪明便只身一人在厚街流浪,经常指使村里小孩偷钱给他用。
结果:获法院轻判
毕玲法官先是想办法找到了洪明的二叔,后者表达了愿意监管、教育洪明的意愿。在与洪明的第二次会面中,洪明也表示愿意跟随二叔学习和工作。了解到洪明的成长经历后,被害人阿婆表示洪明的二叔赔偿了3000元的医疗费,不再追究洪明的民事赔偿责任,也请求法院对洪明从轻处罚。上周五,此案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合议庭当庭宣判洪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录入 陈应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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