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乐咋会开车撞人?”虽然事故已过去近两年,但蔡先生还是想不明白,事发时,年仅三岁多的儿子乐乐怎么就能把车发动着,还撞伤了人?那次事故,导致无辜的7岁女孩玲玲终身残疾。
昨日,记者在昌吉市法院了解到,目前,该案经昌吉州中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玲玲各项损失92359.03元。
2009年4月4日,家住昌吉的蔡先生生病了,要去小区里的门诊打针,便带儿子乐乐一起去。
到了门诊门口,蔡先生停车熄火后没拔钥匙,就下车去打针,临下车,他嘱咐乐乐等一会,自己马上就来。
过了一会,正在门诊里打针的蔡先生突然听到外面一阵叫喊声,他跑出去后,发现自己的车居然发动着了,还撞伤了一个小女孩。他赶紧打开车门,看见儿子坐在驾驶座上,手握着方向盘,一脸的惊恐。
“完了,儿子闯大祸了。”蔡先生说,儿子平时很调皮,但他怎么也没想到,就他打个针的功夫,出了这么大的事。他说,自己将儿子单独留在车里,不是第一次了。
受伤的玲玲本在自己家门口玩耍,没想到飞来横祸。经司法鉴定,玲玲因外伤致颅脑损伤,造成左耳极度听觉障碍,属八级伤残。
玲玲的家人与蔡先生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协议,无奈之下,闹到了法院。
蔡先生认为,自己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玲玲的妈妈只将蔡先生一家告上法庭,没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昌吉市法院随即一审判处蔡先生家赔偿玲玲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92359.03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蔡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虽未发生在道路上,仍应参照该法的相关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该法有关规定办理。交强险的性质属于强制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是其法定义务,因此,应由该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玲玲的各项损失。(记者马婷实习生刘春平通讯员孙利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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