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李龙旺 |
民警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李英 |
民警在湖南娄底双峰找到了被李龙旺“小两口”今年2月份贩卖的男婴 |
红网江永7月19日(通讯员 黄海 何彦谦)中国有句古话叫做“虎毒不食子”。然而,7月17日,当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历经一个月,辗转于湖南、广西、广东三省,行程上千里,在湖南省双峰县把李龙旺与女朋友贩卖的男孩找到时,爆出了一个让人震惊,甚至觉得难以置信的事实:一对90后的“小两口”3年内贩卖了3个自己的亲生骨肉。
打工仔“网”住初二女生
如果不是天生的“斗鸡眼”,李龙旺可算得上是一个眉目清秀的帅小伙子。
1991年3月12日,李龙旺出生在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车田村,2004年2月,13岁的李龙旺由于家庭贫穷,小学未毕业就跟随母亲来到了广东惠州进了一家熟人的鞋厂打工。刚开始几年,李龙旺还是很听话,在鞋厂认真做工,每月领取工资,除了自己留点零用钱,其余全部交给母亲。
城市的生活丰富多彩,李龙旺也逐渐长大了。不知从何时起,他迷上了上网,只要一有休息时间,他就泡在网吧里。
2007年6月份的一天,李龙旺下班后来到鞋厂附近的一家首饰店遇见了在惠州某中学读初二的15岁女生李英;一身简朴装束的李英,衬托着她均匀苗条的身材,如梦幻般清纯的大眼睛,只看一眼,就让人怦然心动。李龙旺一见钟情,便上前跟其调侃,李英出于礼节性也与李龙旺搭理了几句。
也许是命中注定的缘分。第二天,李龙旺来到一家网吧又巧遇李英。虽然李龙旺天生一对“斗鸡眼”,可对付女孩却特别有一手。他坐在李英旁边的一台电脑旁,两人一边玩游戏一边聊天,通过了解,李龙旺知道李英也是一条“网虫”,每次只有靠父母给的一点零用钱偷偷跑来网吧。李龙旺装着慷慨大方对李英说,以后只要想上网,尽管找他,他会帮助李英结账。李龙旺还帮李英买来一些特别爱吃的零食,两人在网吧玩了一整天,一天的费用全部由李龙旺买单。李英对此感激不尽,对李龙旺的好感也快速升温,离开时,两人竟然到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地步。当晚李龙旺带着李英在旅馆开房偷吃了禁果。随后的几天里,李龙旺不上班,李英也不上学,两人整天一起泡在网吧。
李英连续几天旷课,父母四处寻找,终于在网吧将李英拖回家中狠狠的骂了一顿。
青春男女,感情的阀门只要一打开并一发不可收拾,随后的日子,两人偷偷幽会开房,李龙旺经常旷工,李英也经常逃学。特别是得知才15岁的女儿在外面找了男朋友后,恨铁不成钢的父母曾经对女儿大打出手,但是棍棒之下,李英依然我行我素。
相识一个月之后,为了能长期厮守,李龙旺辞掉了工作,李英也辍学离开了家,两人在外租房,过上了“准夫妻”的生活。不久,李英发觉自己的肚子逐渐隆了起来。她说,最初他们是想打掉肚子里的孩子,结果被李龙旺的母亲发现了,极力反对。并将他们从惠州带回了湖南道县老家。
3000元的“补偿费”卖掉刚出生几天的女儿
2008年9月6日,李英生下了一男婴。然而,儿子的降生不仅没有给这个家庭带来欢乐和笑语,反而成为家庭的负担。特别是上网成瘾的“小两口”,因为有了孩子,他们出去上网就很不方便。李英在坐月子期间,“小两口”曾5次偷偷跑到距家30多公里的道县县城网吧上网,每次都被母亲追回。
由于缺乏营养和精神压力太大,李英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仅靠李龙旺母亲一人在外打工来抚养一家四口,简直是杯水车薪,入不敷出,生活陷入困境。
儿子满月不久后,李龙旺就把儿子交给母亲抚养,“小两口”来到了东莞打工。李龙旺靠着打零工来供着李英上网,两人就这样度日。没多久,一直不知道如何采用避孕措施的李英又怀孕了。这一次,他们找到一家医院准备将其打下来,而1000多元的昂贵的手术费使李龙旺束手无策。李英也因为与父母在自已的婚姻问题上有矛盾,一直不敢回家,也不敢把自己生小孩和怀孕之事告诉给家人。
2009年12月16日,李英在李龙旺东莞打工的一亲戚家中产下一女婴。原本自己的生活就入不敷出,家中有一男孩,现在又添一女孩,生活压力陡增根本养不起。他认为,与其艰难度日,不如把女儿送给条件好一点的人家,自己也可拿到一笔可观的“补偿费”,这样岂不是一举两得?得到李英同意后,李龙旺来到东莞厚街联系上了一对陌生夫妇,以3000元的“补偿费”,成功将亲生骨肉“送”了出去。可怜的小女孩刚刚出生几天,就被其亲生父母卖当成商品卖了出去。都说亲生的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可这世上竟有父母狠心将自己的亲生骨肉卖给他人。“小两口”对女儿却几乎没有任何留恋,对出售自己亲生骨肉的事情,夫妻俩没有做任何辩解,答案非常简单不想养,卖了可以换点钱。
好吃懒做,“小两口”以37000元的价格卖掉两个儿子
虽然李龙旺没什么挣钱的本事,但是花钱,那可是大手大脚,没有一点节制。“小两口”生平第一次拿到这么多钱,心里十分高兴,泡网吧、买衣服、买小吃,四处挥霍……
在外一年多,李龙旺母亲不见他们寄一分钱回家抚养儿子,于是打电话要“小两口”回家带小孩,要不每月给儿子寄生活费。然而在外吃不了苦的“小两口”又不想做事,两人只好回到了老家带起了小孩,李龙旺的母亲外出打工,答应每个月寄几百元的生活费回家给他们“小两口”。
回到家里,“小两口”既不做事又不带小孩,他们把小孩寄养到江永县上江圩镇的舅舅家。打工怕吃苦,挣钱又没门路的“小两口”整天无所事事,经常跑到县城网吧,家里的开销主要靠母亲每个月寄的几百元钱生活费来。
因为生活上挥霍无度,李龙旺这手头上是越来越紧张,“小两口”只好这家亲戚吃几餐,那家亲戚吃几餐,日子久了,这些亲戚都看不起这“小两口”。得知儿子在家好吃懒做,母亲那边也不寄钱回家了。此时的李英又已怀孕在身。
2010年底,李龙旺多次打电话给母亲叫其寄钱回家,都遭到了母亲的拒绝。李龙旺就跟李英商量把儿子卖掉算了,李英立即同意了。
20011年2月,两人从舅舅家将儿子带了出来,谎称将其带到李英的娘家抚养。他们从上江圩镇步行走到江永县城,一路走,一路问人是否要孩子?两人就这样毫无目标四处寻找买家。在江永县城某旅馆,在老板邹某的带领下,“小两口”带着儿子跟随老板来到冷水滩,经过讨价还价,他们不顾骨肉亲情,再次狠心将未满3岁大的亲生儿子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陌生人。旅馆老板邹某也得了7000元的介绍费。
李龙旺“小两口”将儿子卖了之后,拿着3万元钱来到了广东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租住在时代广场一家出租屋里。此时,李英又已接近临产了,在出租屋里住了几天之后,李英在惠阳区人民医院顺利产下了一名男婴。出院后,李龙旺夫妇又回到了出租屋里。李龙旺找到出租屋的老板娘说:“我家里很穷,没有父亲,母亲又已经改嫁,有没有人愿意收养孩子?”老板娘见他们可怜又执意要将小孩子送人。于是联系了一对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的夫妇,最后李龙旺夫妇以7000元的价格将出生几天的孩子又卖给了别人,并签了送养协议。
为了赚钱,这对“小两口”3年贩卖3个亲骨肉,也许他们以为孩子不会说话,也许他们以为这是致富的道路,可是他们不知道,即使是自己的孩子,也不能卖!夫妻俩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不论这个孩子是否亲生,都一样构成拐卖儿童罪。
亲生父母贩卖婴儿法理难容
6月15日,一位妇女带着两个90后的青年男女来到了江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该妇女自称蒋清凤,系道县祥霖铺镇车田村的村民。去年她将孙子寄养在江永县上江圩镇的娘家中,被儿媳带走,目前下落不明,今天把他们带到公安局来,要他们“夫妻”俩讲清楚。
接到报案后,江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安排警力对夫妻俩进行突审,经过详细询问,令办案人员非常吃惊,夫妻俩供述了3年贩卖3个自己亲生骨肉的犯罪事实。
“亲生父母贩卖婴儿!”很快,这一男一女被警方迅速控制,民警感觉案情重大立即向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长刘建能和主管刑侦的副局长潘剑飞汇报,局领导指示:无论花多大代价都要将小孩寻找,将其他贩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
7月17日,江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民警历经一个月,辗转于湖南、广西、广东三省,行程上千里进行调查,根据提供的线索,侦查员终于在娄底把李龙旺夫妇今年2月份从广东惠州卖出的男婴找到。据养父母介绍,这个孩子是几经转手才来到他们的家中,他们对孩子十分疼爱,而且与孩子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跟着现在的父母,过得非常好。站在孩子健康的生存、健康的生活(角度),不适于再回到他们父母的身边,但是站在国家法律的角度,这些孩子应该是回到他父母的身边,和父母团聚。
民警考虑,小孩生活在条件十分优越的养父母家中,强行带走孩子,可能对孩子再次造成伤害。况且,将孩子带走又由谁来抚养?经反复权衡,并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被“解救”的孩子暂时生活在养父母家中。民警要求养父母向警方写出了书面承诺:不得虐待孩子;要随时配合警方工作;一旦孩子的亲生父母愿意领回孩子,他们要履行归还义务。
被捕后“小两口”仍执迷不悟
7月17日下午,笔者来到江永县看守所见证了这对狠心的90年后“小两口”。
笔者:“你想过孩子吗?”
小两口:“不想”。
笔者:“如果把小孩找到,你们还要吗?”
小两口:“千万不要带回来,我们不要。”
面对民警的追问,他们一点都不显紧张,反而一个劲的笑问:“我们什么时候出去?”。
夫妻俩回答问题时根本看不出一个父母与亲生骨肉分开时的那种不舍和无奈。他们一脸麻木,让人无法理解。
“这个案子清晰地暴露出现代年轻人,尤其是80后、90后的一部分人法律意识缺乏,家庭、道德观念淡薄。”江永县公安局法制科主任于涛告诉笔者,现代一部分年轻人抵御不住金钱的诱惑,面对金钱与亲情之间的选择,为了一点小利不惜以身试法。李龙旺“小两口”以获利为目,三年内竟将3个亲生骨肉卖出,道德沦丧至极点。据介绍,根据我国法律,即便是亲生父母卖掉自己的小孩也属于贩卖儿童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两个犯罪嫌疑人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目前,李龙旺“小两口”已被刑事拘留,江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正全力寻找、解救另外两名被贩卖的孩子。其他涉案人贩也正在追缉之中。
法律链接:四类情形可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意见》还明确了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主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同时具有下属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这七种情形包括: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录入 陈应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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