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 2014-03-25 07:23
[摘要]信阳一名16岁高中生因不满同学起外号,内心受辱决定报复,上体育课时连捅同学数刀,致其当场死亡。该少年获刑12年半。
省委书记郭庚茂——抓法治建设,坚持依法办事,完善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依靠法律来约束行为、调节关系、规范秩序。
16岁的信阳高中生杨某因被同学起外号,在上体育课时,在同学身上连捅数刀,致其死亡。分析悲剧发生的原因,是杨某父母对其期望过高,教育只看重学习成绩,导致杨某自我封闭。
昨天,河南省高院发布5个少年审判参考性案例,涉及未成年人常见的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杀人罪,以规范统一量刑,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河南商报记者 赵强
案例1 一个外号引发校园血案
2011年10月27日,一个外号引发了一场校园血案。信阳光山县16岁的高中生杨某因同学刘某戏称他为杨伟(阳痿),认为刘某故意侮辱他,便产生了报复的想法。
当天中午,杨某购买一把匕首,并于下午上第一节体育课时,以谈网络游戏为名将刘某叫到学校操场西南角,趁刘某不备,用匕首对刘某身体连捅数刀,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杨某打电话报警并在学校门口诊所内等待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2012年9月4日,信阳中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解读:家庭教育方式简单导致性格自我封闭
法庭对杨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杨某出生在一个教师家庭,其父母对其期望过高,但教育方式较为简单,导致杨某性格自我封闭。法院决定在开庭审理前进行亲情会见,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
省高院有关人士介绍,被告人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案发后投案自首。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例2 为筹网吧消费钱,少年持刀抢劫
宋某是个在校学生,平时经常和同样不满18岁的董某出入网吧,沉迷游戏。由于缺乏收入来源,二人决定通过抢劫来筹集上网费。
法院查明,2010年7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董某、宋某伙同王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平顶山市某社区内,持刀对被害人张某和李某实施抢劫,抢得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几人将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到网吧消费。
2011年5月10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定董某、宋某犯抢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禁止董某、宋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等娱乐场所。
解读:防止再危害社会,法院禁止其缓刑期进娱乐场所
在审理中,法院发现两名被告人将所抢财物卖掉,得来的钱用于网吧消费,对网络、游戏有成瘾现象。为强化对被告人有效监管,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根据犯罪情况,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游艺机房等娱乐场所,以约束被告人的行为,帮助其改造和转化。
http://henan.qq.com/a/20140325/004398.htm?pgv_ref=aio2012&ptlang=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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