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资料显示:建国50多年来,中国曾出现过三次离婚高潮,其中20世纪50年代的离婚高潮中,全国出现了110多万对离婚者;“文革”中出现了第二次离婚高潮,离婚人数高到180多万对;第三次离婚高潮是在90年代初。从这以后离婚率一直处于攀升的势头。
全国约有上千万的单亲孩子,并且每年以50万到60万的数量递增,单亲孩子多表现出孤僻、多疑、敏感、自卑等性格倾向,犯罪率更是高达40%。逐渐增多的单亲孩子和单亲家庭,已经日益凸显为社会上又一特殊的弱势群体,如何帮助这部分弱势人群,成为目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当又一个“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作为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负有方方面面责任的家长、学校和社会,我们应该扪心自问:对于单亲孩子,我们各自能为他们做些什么?在夫妻准备离异时,我们能否为了孩子三思而后行?在一个单亲孩子作为受害者濒于辍学时,学校能否拉他一把而不是把他推向社会?当更多的国家已为单亲孩子建立了庇护中心时,我们的政府和社会是否也应考虑把这一部分特殊儿童纳入关注视线?因为从某一角度说,对这一部分儿童利益的漠视与忽略,无异于造就一颗颗“嘀嗒作响的定时炸弹”。为了社会的安宁,请为孩子构筑一个安全的“巢”。
1、他为何总用针扎姥姥的手
记者在某精神病医院采访时正赶上家长探视,小波———一个13岁的男孩,正由他姥姥和妈妈领着,走进病房。听大夫说他曾因害怕受同学欺负而在家休学两年。可是这个在外面有名的“胆小鬼”在家里却“霸道”得不行,屡次拿针去扎姥姥的手……他的这种变态性格是怎样形成的呢?
孩子的爸爸是某科学院的高级研究员,从小即把这个儿子奉若至宝,对他寄予很高期望。要星星不给月亮。可孩子一上学,各方面成绩都不很理想,这使其父大失所望。有一次儿子成绩不好,他爸和他姑姑竟拿枕头捂住他脸并把他压在沙发上……这之后孩子的胆子越来越小,在学校也害怕得不得了。他爸和他妈经常为他的教育发生争吵。终于两年前他爸提出离婚;从此孩子不但不去上学,反而成天在家里找茬儿撒气。
精神病学专家认为,体罚对孩子的负面心理影响不可小看。家长是成年人,在体力上占绝对优势;孩子身体尚未发育成熟,所以,大人随手的一巴掌或者一拳头,对孩子来说都是巨大的打击。另外,家长由于平时就具有的巨大心理优势使孩子受到侮辱和伤害后,心理伤害基本上没有可能通过平等对话、协商、调解等途径得到释放,而是全部转化成内在的精神压力。这种精神压力一般具有两种走向:一种是演变为由内向外的复仇冲动,包括对施暴者个人或对整个社会的仇视;另一种是对自我心理和身体的巨大摧残,造成各种各样的精神病和心理障碍。
小波就是这样一个被摧残致病的有着双重人格的病人:在外边、在学校,面对比他更强的同学,他受父亲和姑姑强势打压的结果,惧怕形成一张强大的网,“罩”在他头上使其不敢出门;另一方面,他心底遭受的压力,又必须有地方宣泄,此时他的宣泄指向只能是比他更弱者———姥姥基于对他的爱,把他所做的一切都包容忍受下来,于是便成了他“霸道”行为的“出气筒”。如果说小波是一个家教失败的直接牺牲品,那么姥姥就成了这一恶果的间接牺牲品。
专家还分析说:期望值过高和攀比式的超前教育,导致了小波父亲的暴力教育;而随之而来的夫妻离异,又在小波旧伤未愈的伤口上撒了一把盐。对于小波而言,如果原来从父亲处感到的是不满,那么其后父亲的提出离婚,就意味着对他的彻底绝望和遗弃。可想而知,这种心理感受对一个仅有10岁左右的孩子意味着什么?
专家称,假使因为年纪小,小波的宣泄指向还仅停留在“向内”,即仅向家庭成员姥姥报复的话;有朝一日,随着他年龄增长和体力能力的增加,他的种种不满,就有可能由内而外———从家庭走向社会,形成反社会人格去报复社会,那时的后果才是更可怕的。
2、未成年人犯罪单亲孩子约四成
不久前,记者刊发了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协作律师、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时福茂对河北省某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所作的一项调查。统计显示,该市近三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由2000年85人上升到2002年121人。且暴力型犯罪如杀人、重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较为突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6.46%;并且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而最令人心痛的是:在所有未成年犯罪孩子中,单亲家庭和破碎家庭的孩子占很大比例。从统计数据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年龄越来越小,2000年全市共抓获违法犯罪未成年人398人,其中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11.41%,2002年全市共抓获违法犯罪未成年人568人,其中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总数的13.74%。
调查结果显示,特殊家庭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例较高。父母离异或分居等结构不完整家庭中的子女犯罪率远远高于普通家庭的子女。而破碎家庭(即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父母离异,丧父或丧母,父母分居等原因造成结构残缺的特殊家庭),这些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父爱或母爱,享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变得人格扭曲,极易走向犯罪道路。
3、“问题少年”折射父母问题
时律师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当然有孩子自身的问题,但是我们不应过多地指责孩子,而应从其犯罪成因上去分析。他的结论是“问题少年”往往折射的是父母的问题。他提出,统计表明,在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学校、家庭及个体的各种因素中,家庭因素所占比率超过三分之一;正在服刑的少年犯中,大约80%与家庭教育不当有关,而不完整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率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25%以上。
他援引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妈妈”尚秀云的调查指出,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与其不良成长环境和教育失当有着密切关系,“问题少年”往往是“问题父母”的产物,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在于家庭教育的失当;单亲、继亲、婚姻动荡的家庭中的孩子犯罪率很高。
他说,调查显示:三类家庭容易出现少年犯罪倾向:第一类是残缺型家庭,一方或双方父母死亡,或被判刑,缺乏家庭的温暖,许多孩子逃学、厌学、中途辍学,不能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有的甚至被家长教唆犯罪;第二类就是离异型家庭,由于父母离异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难以接受的心理和精神伤害,容易产生仇视、厌世情绪,这在少年犯中占三分之一左右,在少年教养中占一半左右;第三类是贫困家庭,由于生活困难,给这些孩子上学或升学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许多贫困家庭子女被迫中途退学,过早地走向社会。由于思想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低,容易被教唆犯罪或模仿犯罪。既然家庭问题是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就不能简单地“大人有病让孩子吃药”。
如果在三类易犯罪家庭中,在不完整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占到两类;而单亲孩子的犯罪比例又占到三分之一强,甚至有的地方接近40%,我们做父母的就应思索一下:在孩子的犯罪成因中,你起到了一个什么样的作用?扮演的又是何种角色?特别是当调查显示,破碎家庭或离异家庭的孩子,往往在父母“精神扯皮”的过程中,承担了一个聆听者、目睹者和他们宣泄彼此间仇恨的暴力承受者的角色,那么这些孩子对人类对社会的仇恨也就可想而知了;他们会在父母行为中,习得“以暴制暴”,因为他们成长的家庭就是一个缺情少爱的环境。
加拿大学者曾就体罚对孩子将来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做了全球最大规模的调查。结果发现被体罚的儿童在成年后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正常儿童的两倍,而且患上焦虑症、反社会行为倾向和抑郁的概率大大增加。在偶尔被打的受访者当中,有21%患上焦虑症、70%患上抑郁症、13%酗酒、17%嗜毒。美国的心理学家经过长期研究也发现,体罚可能产生10种不良行为,如易进攻、反社会和成年后对子女及配偶滥用暴力等。
4、父母有“病”别让孩子吃药
有关资料显示:建国50多年来,中国曾出现过三次离婚高潮,其中20世纪50年代的离婚高潮中,全国出现了110多万对离婚者;“文革”中出现了第二次离婚高潮,离婚人数高到180多万对;第三次离婚高潮是在90年代初。从这以后离婚率一直处于攀升的势头。仅在2002年一年,全国离婚人数就高达117.7万,其中已生育子女的离婚夫妇占离婚总数的68%。居高不下的离婚率,让单亲家庭的数字迅速攀升,复婚率却不足10%。
全国约有上千万的单亲孩子,并且每年以50万到60万的数量递增,单亲孩子多表现出孤僻、多疑、敏感、自卑等性格倾向,犯罪率更是高达40%。逐渐增多的单亲孩子和单亲家庭,已经日益凸显为社会上又一特殊的弱势群体,如何帮助这部分弱势人群,成为目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据悉,在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离婚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有关机构一般先让夫妻分开一段,让双方冷静思考;而且首先得把孩子问题解决好了。同时,有了孩子的夫妻离婚,决不能走两人协议程序。而中国有些地方的“简易法庭”,夫妻到那儿十分钟离婚手续就办完了。
北京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曾告诉记者,他们去年请国际著名的家庭问题研究专家美国的萨提亚先生,对20多位自愿者进行了为时三天的家庭模式的培训。调查显示,在这些自认为成年后家庭生活不幸福的报名者中,大多数人认为自己今天的家庭不幸,与幼年时的成长经历有关:他们都受过父母情感的负面影响,而这种情感一直积压下来,构成了对他们今天幸福生活的威胁。
宗主任深有感触地说,许多做父母的可能从来不会想到,自己在孩子幼年时给他或她的许多负面影响,需要孩子将来用一生的代价来做偿还;这可真是“父母有病,让孩子吃药啊!”宗春山也介绍,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他们的家庭法或儿童福利法,都有着明确规定:凡夫妻双方决定离异的,在法院做出离婚判决之前,必须先接受一定时间的心理辅导,直到双方就包括子女教育、探视等一系列问题拿出一套理智可行的方案,法院才会做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针对越来越多的夫妻离异后探视权和抚养权、抚养费的纠纷指出,夫妻离婚后,不仅与孩子的血缘关系未解除,法律关系也未解除。他们还都是孩子的父母,也同时还都是孩子的监护人。在具体可操作细则上,我们的立法还有缺陷;还未对何时可申请探视权、探视权如何保障以及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应如何惩罚有明确规定。而国外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一些有价值的探索。比如美国科罗拉多州就规定,“对于不执行探视判决的,法院可进行听证或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确有不执行判决证据的,法院可增加判决的内容或条件,以保证将来对探视权判决的执行。如发现有拒不执行判决,蔑视法庭的情况,可以判决罚款,甚至监禁。”
5、政府应出面建立单亲家庭的救助机构
郭岱光是北京培黎职业学院法律系教授《婚姻法》的老师,一段时期以来,她非常希望能为单亲家庭的孩子做点什么。她曾上网专门就“单亲孩子”进行搜索,发现在该关键词之下,仅有北京和湖南两地通的“单亲热线”,而社会和政府的责任则在这里显示缺位。她告诉记者,作为一名志愿者,她感到很困惑。作为一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她认为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把孩子保护起来,一些仅凭爱心和热情的志愿者提供的帮助肯定微乎其微。因此,“怎样才能真正帮助单亲孩子?”确实是社会、政府应该提上议事日程的问题。
她说,瑞典近日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单亲家庭的孩子患抑郁症的可能性比一般家庭的孩子要高两倍以上,瑞典有关机构先后对6.5万名单亲家庭孩子的死亡、疾病和致残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与92.1万名在双亲家庭中生活的孩子的状况进行比较。其结果表明,单亲家庭的孩子患心理疾病的危险在增加。单亲家庭的孩子除了患抑郁症的可能性比一般家庭孩子高,更容易染上酗酒和吸毒的恶习。此外,还时常发生自残和自杀等行为。所以对单亲孩子的保护看起来就尤为重要。
因此她建议:第一,应慎重使用亲子鉴定制度。法律要对亲子鉴定手段的运用严格予以规定,防止因父母的纠纷而滥用亲子鉴定手段使孩子的情绪受到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第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应是解决一切离婚问题的核心,诉讼阶段法院对夫妻行使孩子的监护权应该有细致且负责任的考证。
如果父母放弃孩子的监护权的处理,也可由第三人收养。如香港法律规定,当监护人是父母以外的任何人时,在法院授权下,监护人可以取得适当报酬。内地法律没有相应的内容,比较欠缺,因为有此规定可以调动社会人士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孩子的保护。
对于有能力养孩子而放弃监护权的应该负刑事责任。为了让父母得到教训,为了让孩子得到好的生活和教育,建议对父母实行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观察父母的表现。
还应鼓励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收养,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在中国传统中的地位较低,名声不好,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如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加深亲情。
据悉,随着整个社会对单亲孩子问题认识的深化,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士或机构加入到关注特殊儿童的行列中来:安定门街道国子监社区单亲俱乐部正式成立;崇文区单亲母亲之家2003年成立;东城区单亲俱乐部创办。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专家巫昌祯教授曾对《北京晚报》记者表示,目前社会上逐渐增多的单亲家庭很需要像单亲热线和单亲之家之类的组织来做正确的引导,这些组织都能够对单亲家庭起到一定程度的帮助作用。对于年龄较大的单亲孩子来说,单亲热线与其直接交流较有针对性,容易触动孩子的心灵,达到引导孩子的目的。而对于年幼的儿童来说,则首先需要通过单亲之家对其母亲进行心理辅导和教育,从对母亲的正确引导入手,让母亲在日常的言谈举止中潜移默化地正确教育孩子,从而起到保护单亲孩子的作用。此外,除了社会志愿者自发组织的救助机构外,政府也应该出面,针对单亲家庭建立相应的救助机构,并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从政府和法律的层面来入手保护单亲孩子的权益。 6、应参照国外法律禁止有子女夫妻协议离婚
我国著名婚姻家庭法专家杨先生认为,单亲孩子问题绝不仅是法律问题,而是整个社会问题。他告诉记者,在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能让人们慎重对待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父母双方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有关法律特别规定,禁止已有子女的配偶在离婚时采取协议离婚的非诉讼形式,而必须通过法院判决这种诉讼渠道来解决。因为相比协议离婚形式,法院裁定的形式可以在程序上更好地、更规范地保证离异子女的抚养问题、教育问题以及抚养费用等一系列棘手问题,避免由于夫妻协议离婚的随意性带来的相应遗留问题,给无辜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带来不良后果。因此他建议,我国的法律是否也应借鉴和参照国外的法律,在已有子女的配偶离婚时,也禁止采用非诉讼的协议形式,而必须走法律的诉讼渠道,更大限度地保护离婚子女。
在《收养法》上,他认为我们应考虑放宽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相应条件,以便于继子女更好地得到继父母的照顾和监管。
针对越来越多的非婚生子女出现的社会问题,杨先生认为,应考虑为有效保护这一部分非婚生子女也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不认子女、同时也不肯配合有关部门去做亲子鉴定的父亲,应采取强制性的措施,由法院采取裁定的做法,让其配合做鉴定;否则,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父亲,以“司法妨碍”条款,对他们处以罚款、拘留等一系列处罚。
7、应依法对虐待或遗弃孩子的父母严惩
北大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犯罪学会研究会名誉会长康树华先生认为,从已披露出来的数字看,未成年人犯罪人群中的单亲孩子比例,已占到近40%;而众所周知,未成年犯罪就是犯罪的根源;因此,对于单亲家庭孩子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我们全社会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康教授曾在日本讲学。他发现日本的法律在对儿童的保护上,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涵盖了各个年龄段的各个层面,而且上到中央、下到每个地方,也都有自己的配套措施。而相比来讲,我们现在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不够健全;另一方面即使有了法条,也大多不可操作,执行起来很困难。
他告诉记者这样一件事:几年前北京发生了一起孩子在父母离异后,由父亲抚养惨遭虐待的案件。据说该父亲精神上有一定问题,母亲靠卖淫谋生,孩子只能由爷爷靠给别人看车挣点钱糊口。由于经常遭受暴力,他的身上遍是青紫。
居委会以虐待罪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为如果把其监护人处以刑罚,今后更没人照顾孩子,等于用法律给子女和父母间筑了一道墙;同时反正父母也犯了罪,即使关起来也不解决问题,因此最后未以“虐待罪”论处。康教授颇有感触地说,在生活中有大量犯了虐待罪或遗弃罪的父母,由于法官出于观念上的误区,就事论事,没有顾及和考虑由此带给整个社会的不利影响,很少有失职父母最后真正遭到法律的制裁。康老认为,在这一点上,既然有明确法律规定,我们必须依法办事。
他建议,我们首先应把好父母离异这第一道关,必须经由法院判决;同时,当离异后的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时,应建立相应的社会机构把孩子保护起来,为其寻找合适的监护人。反正既不能让这一部分孩子丧失家庭,又不能让那些不尽父母义务的夫妻逃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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