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理念一:孩子不是你的私有财产
昨天有朋友问我::为什么我在教自己孩子的时候就没有教班里孩子耐心呢?为什么我总会控制不住发火呢?”剔除因工作压力积累攒到家里释放外,更多是我们家长的教育理念的原因。
孩子是什么?孩子到底最需要什么?我们该怎么对待孩子?做父母的我们要认真地思考这个问题。
这里先转发一篇中华家庭教育网上的的文章,供大家讨论。
如果家里刚买了一个新沙发,自己三岁的孩子穿着鞋子踩上去,作为家长的你可能是毫不客气地责怪说:“你赶紧给我下来,新买的沙发要是搞脏了,看我怎么收拾你。”但是,同样是朋友家的另一个三岁的孩子,到你家里做客时,把穿着鞋子的脚踩在沙发上面,作为长辈的你肯定又是另外一番态度:“宝贝,你把脚放下来,阿姨抱你到那边去玩,好不好?”。
为什么同样的一个场景,同样一个三岁的孩子,同样的你,会有不同的态度呢?答案很简单——因为前面那个孩子是你家的(爱怎么管就怎么管),因为后面的孩子是朋友家的(要留点面子)。
换句话来说,可能在每个家长心目中,有意无意地都有一种意识,自家的孩子爱怎么管就怎么管,爱怎么安排就怎么安排,那有什么人格不人格的,反正在孩子面前,永远是我说了算。那换种方式来看,这个孩子就像你的私有财产——你看咋的就咋的,不必在乎孩子的感受,不必在乎别人的看法,更谈上说什么对孩子个性发展的尊重,对孩子人格尊重的保护。
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很多的父母千辛万苦付出一切后,收获不是幸福,而是痛苦。因为作为家长的你根本没有尊重孩子的意愿,只给自己想给的,只要自己想要的。而孩子的个性和人格放在那里呢?而孩子在这个过程当中又能得到些什么呢?
也许有家长朋友会说这和我们现在特殊的困难环境有关,即人口多、就业压力大、生存艰难。所以一些家长明知儿童拥有自己的权利,他会因为担心孩子将来的升学与就业,而牺牲儿童应得的权利。尤其是生活条件较差的父母更是如此,他们有一百个理由要求孩子放弃玩耍等权利,为的是一朝跃“龙门”,摆脱像他们现在这样尴尬的生活处境,这就是将来的生存问题压倒了一切。这个事实告诉我们,在生存权的保障与获得方面,我们还有相当的差距。为了生存,我们必须努力工作,刻苦学习?但我们是否为了生存应该放弃自己应得的权利?或者说,为了孩子将来的生存,我们就要剥夺孩子他自己应得的权利,让他及早地进入成人的思想意识之中,领略生活的艰辛,过早地失去他们的童趣与童心?这是任何一个真正有爱心,同时又有理性来培养孩子的父母所不应采取的扼杀他们的办法。也许你剥夺他的权利,使其将来考上了大学,但是将来的社会需要的是想象力丰富的人才,而非仅仅靠记忆力来打天下的庸才。可能很多父母虽知此理,但未必据此躬身实践,这与现今的教育还没有完成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全面转变有关。但作为有远见的父母来讲,切不可等到教育改革完全实现的那一天,才来对自己的家庭教育改弦易辙,错过使孩子得以健康而全面发展的良机,届时便悔之晚矣……让孩子沐浴在阳光下,呼吸着新鲜的空气,吸取着人类的精神财富自然成长最好。作为家长,应该给孩子创造一个宽松民主的家庭氛围,加强和孩子沟通,理解孩子的心理和渴望,给孩子创造有利的成长环境。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一员,还是社会的一份子,更是祖国的未来所以,作为家长,在教育孩子时,首先要树立“孩子并不你的私有财产,而是祖国的未来!”的观念,在家庭教育新理念的指引下,采用科学的家庭教育技能和方法,更好地引领我们的孩子成长!
《孩子》 纪伯伦
你的孩子并不是你的,
他们是生命的儿女。
他们通过你,但并非来自你。
就算他们和你在一起,也不属于你。
你可以给他们你的爱,
但不是你的思想。
因为他们有自己的想法。
你可以让他们的身体住在家中,
但关不住自己的灵魂。
因为他们的心灵怀想着明日之屋。
那是你不可能去拜访,
甚至在梦中也到不了的地方。
你很努力想要跟他们一样,
但是你的追寻却不会让他们像你。
因为生命并不会倒流,
也不会逗留在昨天。
你是弓,孩子是箭,
他们即将射向远方......
资料参考:
1990年9月2日正式颁布实施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九条明确界定:
“1、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a)最充分地发展孩子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
(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友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 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
3、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为什么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分别把“最充分地发展孩子的个性”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放在教育目的和保护原则的首位?这就可以充分说明,对一个孩子最大r 教育是对个性发展的教育,对一个孩子存在的最大保护就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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