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心理发展的连续性、阶段性与教育启示 |
心理的发展是指身心的生长和变化,如同一条蜿蜒的长河,时而会激起奔腾的波涛,时而会静静地流淌,如此循环往复,循规变化。心理的发展不是“旋转门”,而是“螺旋梯”。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心理和生理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由旧质到新质不断地变化。心理的发展除了依靠生理结构机能以外,更重要的是受到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在儿童的各个年龄阶段,心理是怎样发展变化的?按照什么原理或规律发展变化?儿童心理发展的这些规律在教育上具有怎样的意义?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了探讨。
一、儿童心理发展的连续性
心理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可以被分解为一个个小的不连贯的阶段。无论是可观察到的行为还是潜在的生物发展过程,都以一系列小的、互相关联的、可测定的数量增减的形式出现。心理发展的顺序是固定、呈阶梯形的。在各个年龄阶段,心理的发展有一定的秩序,并且可以作出预测。因此,心理的发展可以用客观的词语作出描述、解释和预测,用数学手段进行测定,用增长曲线和轨迹的形式描述出来。我国研究人员以皮亚杰学派的认知作业任务如数概念、守恒、序列、类包含、分类和比例等测查儿童,以探讨儿童认知发展的一般规律和不同文化环境中儿童认知表现上的差异。研究表明:儿童认知发展呈阶段性,并且阶段的顺序是不变的;儿童在完成各种守恒任务时经过不同的发展水平,显示出一定的顺序性;具体运算阶段各项守恒实验通过的顺序,在不同地区和民族中大体是一致的。
儿童的身心发展按照一定顺序展开,如身体发展是从头部到下肢、由中心到边缘。心理的发展也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分化到逐渐分化的顺序。它既是相对稳定的,同时又可以随着社会生活和教育条件等文化背景的改变而有一定程度的可变性。这是因为,身心的发展是受许多稳定的因素支配的。例如,人类脑的结构和功能的发育是有一定过程的;语言的发展和知识的深浅也是有一定顺序的;学习、求职、成就等生活事件和活动形式的变化也有一定的时间性。例如,婴儿身体发展遵循“头尾原则”和“近远原则”。婴儿动作发展的顺序是从头到脚、从中心到外周、从大肌肉到小肌肉。儿童的认知发展遵循由近及远、由表及里、由片面到比较全面、由浅到深、由绝对到相对、由自我中心到脱中心化的过程。再比如,柯尔伯格认为道德发展的三种水平六个阶段是按照不变的顺序由低到高逐步展开的。
二、儿童心理发展的阶段性
儿童的身心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从渐进性的量变到跃进性的质变的过程。整个发展过程表现出若干连续的阶段,不同的阶段,表现出区别于其他阶段的典型特征和主要矛盾,这就是身心发展的阶段性。
划分心理发展阶段的标准,是与心理发展的基本观点相联系的,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以认知发展作为划分标准,代表人物为皮亚杰
皮亚杰认为儿童心理的发展分为下述四个阶段:(1)感知运动阶段(出生~1岁半、2岁);(2)前运算阶段(1岁半,2岁~6、7岁);(3)具体运算阶段(6、7岁~11、12岁);(4)形式运算阶段(11、12岁~15岁)。
(二)以生理发展作为划分的标准,代表人物为柏曼
柏曼(L.Berman)主张以内分泌腺作为划分的标准,将心理发展分为:胸腺期(幼年期);松果腺期(童年期);性腺时期(青年期);内分泌的全盛期(成年时期);内分泌缺乏时期(老年期)。
(三)按情欲说作为划分的标准,代表人物为弗洛伊德
弗洛伊德认为,按照力比多(libido)主要投放的身体部位,儿童发展可分为:(1)口唇期(0~1岁);(2)肛门期(1~3岁);(3)前生殖器期(4~5岁);(4)潜伏期(6岁到青春期前);(5)生殖期(青春期)。
(四)以人格特征作为划分的标准,代表人物为艾里克森
艾里克森以人格发展为基础,将心理的发展分为:信赖对怀疑(0~1岁);自主对羞愧(1~3岁);主动对内疚(4~5岁);勤奋对自卑(6~12岁);角色统一对角色混乱(12~20岁);亲密对孤独(20~24岁);繁殖对停滞(25~65岁);完善对失望(65~)。
(五)以主导活动作为划分标准,代表人物为列昂节夫
列昂节夫主张以游戏、学习等在某个阶段起主导作用的活动来划分。分为六个阶段:(1)直接的情感交际活动(0~1岁);(2)操作实物的活动(1~3岁);(3)游戏活动(3~7岁);(4)学习活动(7~11岁);(5)社会公益活动(11~15岁);(6)专业的学习活动(15~17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划分的标准各有不同,但在实际年龄阶段的区分上是相近的。在生理、智力、个性、教育和生活诸方面发展各有其特点,我们以身心发展的各种指标,综合地来划分各自的年龄阶段,但同时又要看到内在的一致性。
三、心理发展的动力理论
心理发展动力是指心理发展由什么决定的。制约心理发展的因素,大体可以归为两类:一是遗传因素;二是环境因素。究竟什么因素起决定作用,这依然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一)遗传决定论
遗传决定论的创始人是英国的高尔顿(F.Galton)。遗传决定论者强调遗传在儿童心理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儿童心理的发展是由先天的、不变的遗传所决定的,儿童心理发展的过程就是这些先天遗传的自我发展和自我暴露过程,与外界影响和教育无关,外界影响和教育即使对儿童心理发展起作用,至多只能促进或延缓素质的自我发展和自我暴露,不能改变它的本质。
(二)环境决定论
这个学派最早的代表是美国的行为主义者华生。环境决定论者重视教育和环境对儿童心理发展的作用,但是他们强调和机械地看待环境或教育的作用,认为儿童心理的发展完全是由环境决定的。
解放前环境决定论在我国也有一定影响,如郭任远先生就持这样的观点。他在1929年出版的《心理学与遗传》一书中明确提出:“一切的成形都是环境的刺激所使然,不是为遗传所预定。具有某种特殊反应性的生殖细胞在什么环境就变成什么,就有什么行为。他种生物是这样,人类也是这样。个人之所以为个人,完全是社会环境所造成,生长在什么社会就变成什么人。”
(三)二元因素论
二元因素论的代表有德国的斯特恩。他在《早期儿童心理学》一书中提出“合并原则”。他说:“心理的发展并非单纯的天赋本能的逐渐显现,也非单纯地对外界影响的接受或反映,实为内在的品质及外在的环境合并发展的结果。”
吴伟士(R.S.Woodworth)提出“相乘说”,认为人的心理发展等于遗传和环境的乘积。他说:“遗传和环境的关系,不似相加的关系,而较似相乘的关系。一个个人,并不等于遗传与环境之和,而等于遗传与环境的乘积。”决定心理的发展不能说遗传和环境哪个更重要。
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在他五十年代的著作中,对这一相互影响的类型和性质作了更细致和深入的分析,把儿童发展的因素归为成熟、自然经验、社会经验及内部机制的平衡化,更突出了发展主体在相互影响中的作用。
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不仅可以相互依存、相互渗透,而且可以发生改变,进行控制。
因此,在心理发展过程中,它们共同发生作用,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是可控和可变的。
(四)生态系统论
美国心理学家布朗芬布伦纳(Bronfenbrenner)对环境影响作了详细分析,认为自然对人的发展是一个主要影响源,强调在一系列环境系统之中,系统与个体相互作用并影响着发展。同时他承认生物因素和环境因素交互影响着人的发展。
微系统是活动和交往的直接环境,包括家庭、托儿所、幼儿园、学校以及与同伴群体和社区玩伴的交往等。儿童不仅受微系统中人的影响,同时也影响着同伴的行为。中间系统是指微系统如家庭、学校和同伴群体之间的联系或相互关系。如果微系统之间有较强的支持性关系,儿童的发展就可能实现最优化。外层系统是指儿童和青少年并未直接参与但却影响他们发展的社会系统,如父母的工作环境、家庭的收入、学校的整体计划和学校的收入等。宏系统是发展所处的大的文化或亚文化环境和社会阶层背景。它实际上是一个广阔的意识形态,它规定如何对待儿童、儿童应努力的目标等。
影响儿童身心发展的因素,从静态分析的角度而言,将之分为两大类即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前者包括遗传素质、机能、已有的知识经验和身心发展水平、主观能动性;后者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从动态综合的角度而言,主体自身的活动是影响并直接实现身心发展的综合性、根本性因素,或者说,活动是影响人身心发展的“现实性因素”。内外因的矛盾构成了心理发展的动力。
四、儿童心理发展的阶段性与连续性辨析
儿童心理的发展是一个不断的矛盾运动过程,也是一个不断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随着矛盾一个一个地产生和解决,心理不断产生量的变化,在量变基础上产生质的变化,质变中又包含着量的变化,许多小的质变常常成为一个大的质变的量变准备。例如,婴儿在出生后几个月,只能自发地发出一些简单的音或音节。但在这不断自发发音的基础上,成人有意识地发出某个音让婴儿模仿,九个月后婴儿就能开始模仿发音了,这就是一个质变。思维的发展也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两三岁的儿童在外界影响下能产生一些思维活动。如看见一个布娃娃,她就抱起来边用手拍边说:妹妹要睡睡,咿呀咿呀,不哭,不哭。这种思维我们称之为直觉行动思维。由于记忆中所保存的外界事物和联系的形象越来越多,在量变的基础上,儿童可以在没有外界刺激影响下依靠记忆中保持的形象来进行思维,这样就产生思维活动的一个质变,于是形象思维产生了。在这一基础上,由于形象及其联系积累越来越多,还由于语言产生、发展起来,并与这些形象发生联系,儿童逐渐从主要依靠形象进行思维过渡到主要依靠语言来进行思维,于是产生了新的质变,抽象逻辑思维便产生了。
心理发展矛盾运动过程中的质变,决定了心理发展的阶段性。各个发展阶段和其他阶段在质上相区别的一些心理特点,或更确切地说,一些一般的、本质的、典型的特点,我们称之为心理的年龄特征,由于心理发展是一个连续的矛盾运动过程,质变是在量变基础上产生的,不能把心理发展各年龄阶段的划分看成是绝对的、无联系的或突变的。心理发展既有阶段性,又有连续性。看到心理发展的阶段性的同时,必须看到它的连续性。下一阶段的一些特征在上个阶段末尾已开始萌芽,而上一阶段的一些特征在下一阶段开始时常常还留有痕迹。就同一发展阶段说,开始和末尾也是有很大变化的。例如,我们说形象思维是幼儿期思维的特点,但在幼儿期初期还留有上一阶段直觉行动思维的特点;另一方面,在幼儿期末尾则已开始有抽象思维的萌芽。
五、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的教育启示
在遗传、环境、教育和活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儿童的身心发展表现出一些规律性的特征,教育具有引导和促进心理发展的作用,对儿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教育要从实际出发,遵循规律,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一)教育要符合儿童的接受能力,适合儿童的身心发展阶段
教育要根据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就是教育学中所谓的“量力性原则”或“可接受性原则”,它所指的是教育的内容、方法、进度等要从儿童的实际情况出发,关注儿童学习的“最近发展区”,使儿童能够掌握教师所教的知识、技能等。
(二)教育要依照儿童的身心发展过程,循序渐进
儿童身心的发展不仅是渐进的,而且是遵循一定顺序的,每个阶段之间是不可逾越、不可颠倒的,前一阶段是后一阶段发展的条件。教育工作者要遵循这一规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开展不同的教育活动,同时更应该按照儿童身心发展的序列来施教,做到循序渐进。
(三)教育要抓住儿童身心发展的“关键期”,及时施教
所谓关键期,是指儿童身心某一方面的发展最适宜形成的时期。教育工作者应及时地抓住儿童发展的关键期,观察儿童发展的关键期是否已经到来,然后以恰当的教学内容和训练,运用最优化的教育方式进行教育和技能上的训练,对促进儿童身心的发展,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教育要遵循系统论的观点,综合运用教育资源
布朗芬布伦纳认为,儿童周围的一系列环境系统都对儿童发生相互作用并影响儿童的发展。艾里克森指出,儿童各阶段心理危机的产生和危机的解决都与环境作用密切相关。教育者要运用系统论的观点,从儿童心理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从儿童身心因素与外部环境的制约性与协调性出发,把家庭、社会、学校和个人诸因素综合起来,整合教育资源对儿童实施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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