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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致命的诱惑

9年前 [10-16 20:49 周五]

致命的欲望


一、案情梗概

   小毅,男,15岁,初二的他辍学后,认识了小凡、小源,并以大哥自居,成了铁三角。

   然而,谁也想不到,曾经的铁哥们却持刀挥向好朋友的全家。

   都说年少纯真,一个年幼的孩子,为什么要杀害其好友的全家呢?

   溺爱:孩子成了家里的小皇帝

   十五年前,在重庆的一个普通农民家里,一家人欢天喜地,原来一个白胖的小男孩出生了。这个孩子,就是故事的主人公——小毅。

   小毅自打一生下来,跟许多独生子女一样,就成了父母的掌上明珠,成了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围着转的小皇帝。

   小毅活泼好动、聪明可爱,全家对这个孩子那可是百依百顺、宠爱有加,按爷爷奶奶的话说呀,“就只差给他摘星星,捞月亮了”。

   由于父母家人的溺爱,小毅性格变得越来越自私、固执和冷漠,不良行为习惯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经常逃学,伙同一帮不良少年,一起抽烟、酗酒、泡网吧等。

   堕落:被劝退学的孩子混起了社会

   到了初二,小毅15岁了。网瘾越来越大,性格也越来越暴躁,学习成绩更是一落千丈,而且还经常旷课,于是小毅被劝退学了。

   母亲安排小毅到城里跟别人学手艺。到了城里,母亲不在身边,小毅更是放纵不羁,常以大哥自居,打架斗殴,这期间他认识了小凡、小源,关系甚好,三人一起上网、喝酒、打架更是家常便饭。

   一天夜宵后,三人在一起闲聊,聊天中小毅提出想找个女孩玩玩,小凡便提出:小源的女友好看的,让小源来‘孝敬大哥’。小毅一听满口答应,夸小凡懂事。小源则马上回绝,声称可以另外给小毅找个女孩。这事让小毅觉得很没面子,一直让其耿耿于怀。

   几个星期后的一天晚上,小毅和小凡一起上网时,两人又聊到女人的话题,小毅又提出向找个女孩玩玩的想法,同时还向小凡表示上次小源不听话,自己很没有面子。于是小凡就提议单独请小源的女友小梅吃夜宵,期间灌酒,等小梅醉了再带她去干那事,这样小梅也没法反抗,也报了上次小源不听话的仇。小毅一听便同意了,于是当晚两人就单独请了小梅吃夜宵,席间小毅和小凡不断的给小梅灌酒,年幼无知的小梅就被他们两个灌的不省人事。事后小梅便被这两人带到小毅的出租屋,接着小梅就被小毅侮辱了...

   几天后,小源得知了小梅的事情,便在QQ上向小毅讨要说法,小毅毫无悔意,反而提出要和小源单挑,小源听了之后很生气,于是在QQ签名上留下了要帮女友小梅教训小毅的字句。小毅看到了小源的签名后,一个邪恶的念头产生了,于其等到小源找到门上,不如先下手为强,先杀了小源全家。这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行凶:疯狂行凶,邻居也遭殃

   产生杀害小源一家的想法后,小毅模仿电影中的情节,购买了手套、匕首等作案工具,之后的一天凌晨,小源便踏上了自己的不归路。他独自一人来到小源家,通过窗户翻了进去,在找到小源父母睡的床之后,小毅便将匕首无情的刺向了床头,小源父母拼死反抗,尖叫声惊动了在隔壁熟睡的小源,小源赶到父母房间想帮忙,一进门也被小毅刺伤,此时被惊醒的邻居也赶到户内想看个究竟,却也不信被小毅刺中手臂,邻居被刺后夺门而逃大叫救命...

   自知无路可走的小毅随手推了辆电动车就逃跑了。之后就在一个工地上待了一夜,第二天一大早便被追捕的民警抓获了。


二、检察官评语

   少年小毅迷失了自我,这致命的欲望,伤害了五个人,毁掉了自己的前程,也葬送了两个家庭的幸福。在震惊和痛惜之余,我们应当从这个案件中得到警示和教训。

   首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

   小毅不是天生的坏孩子。父母和亲人对小毅一味娇纵和溺爱,不重视培养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孩子出现迷恋网络不良行为后,没有重视并及时纠正,小毅由出现不良行为发展为严重不良行为,走向了犯罪和毁灭。

   其次,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大力净化社会环境。

   社会上存在着一些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害的东西,从网吧等不宜未成年人进入的特种营业场所,到宣扬色情、暴力等不良文化产品的泛滥,都对未成年人充满着诱惑,很容易让未成年人形成各种不良行为,甚至诱发严重违法和犯罪。

   再次,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未成年人进网吧的问题,更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近年来,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有近一半以上与沉迷网络、网吧有关。网瘾,被称为可怕的精神鸦片。未成年人因为上网成瘾,往往旷课、夜不归宿。面对孩子上网成瘾,有些家长非打就骂,结果却导致孩子自暴自弃,有些家长企图用眼泪感化孩子,却也收效甚微。如何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互联网、预防和纠正青少年网络成瘾症,成为家庭教育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因此,所有监护人和全社会都应当高度重视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问题。

   近日小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强奸罪被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金坛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小毅有期徒刑八年,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小毅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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