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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弑师案看青少年犯罪——年龄不应当成为挡箭牌

8年前 [12-31 21:28 周四]

10月18日,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3名中小学生——刘某(13岁)、赵某(12岁)、孙某(11岁),窜入一小学内抢夺现金,用木棒袭击在校值班的女教师(53岁)致其身亡。12月4日,邵东县某中学一学生(今年已年满十八岁)因考试成绩不理想被通知家长到校,持刀将其班主任杀死。10月22日凌晨,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某商务进修学院,一名学生(15岁)因半夜外出上网被老师发现,二者发生口角,于是在学校附近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将老师捅伤致死。接二连三的弑师事件,令人吃惊。“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去年12月,邵东县人民法院曾通报,从2013年6月到2014年11月30日,该庭共受理刑事案件53件141人,其中14—16岁未成年被告人19人,16—18岁未成年被告人54人。青少年的高犯罪率令人咋舌,青少年犯罪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首先,犯罪成员低龄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在17岁以上,而现在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岁,有的案犯甚至不到14岁。其次,犯罪方式团伙化。从近几年青少年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再者,犯罪方式成人化。犯罪手段由原来的拳脚施暴、口头威胁转向使用武器,如手持匕首、棍棒、屠刀、枪支等作案。法律保护青少年,然而年龄却一定程度上成为免罚的“护身符”。因此,舆论高呼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方面,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符合我国少年儿童的成长现状。当前,整个社会现实和刑法制定时期相比,在经济形势、文化状况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少年儿童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能力的生理年龄渐趋下降,为低龄犯罪滋生提供了新的土壤。

    另一方面,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未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指出:“各国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负刑事责任的最小年龄差别很大。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该规定得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这一规则说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决定于未成年人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非年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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