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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历史上家庭概念的演变及其特征(二)

16年前 [09-04 09:51 周四]

    

欧洲历史上家庭概念的演变及其特征

[日期:2007-05-09] 来源:史学批评网  作者:俞金尧

     现在让我们从理想状态回到真实的历史情景中,继续讨论前已提到的有关份地分化的话题,看一看份地上的家庭共同体将会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

  份地分自由民份地和农奴份地两类,它们之间有很多的差别,其中最重要的差别就是自由持有地不承担服劳役的责任,或者只是承担很少的劳役,而农奴持有地是要服劳役 的。从土地持有人处置土地权利的角度看,自由持有农具有让渡、分割或出租土地的自 由,可以将土地自由地传给其继承人。但农奴却在财产的处置方面要屈从于领主的意志,他根据庄园的习惯来传承他的土地。小农的分化是一个人所共知的必然趋势,人口增 长、天灾人祸等等原因都会引起农民的分化。但光是财产继承这一原因就足以使份地制 度难以为继。在英国,农奴份地的传承多为不可分割的财产继承方式,份地连同家宅一起在得到领主的同意后完整地传给单一的继承人。至于是将份地传给长子,还是传给幼 子,取决于庄园的习惯。如果农奴世代拥有了完整的地产,那么,份地就很自然地成了 某家的土地。但是,这么做的原因并非出于要保持土地持有人家产的完整,而是因为完整的份地,便于领主征收赋役。在法国,份地主要实行由多个继承人平均继承的办法来 传承,持有人可以将土地进行实际的分割,也可以在共同拥有的名义下,各继承人共同 保留对土地的权利而使土地保持完整。以上各种土地传承办法迟早都会导致份地的分化。自由民的分化要比农奴分化更快、更容易,因为没有什么条件可以妨碍自由民土地的 让渡和集中。可分割的财产继承方式实际上就是通过一代一代的传承而使地产不断碎化 。所以,在法国,份地的分化现象早早地出现了。864625日,秃头查理统治时期有一则告示,抱怨农民出卖了他们的份地上的土地,只保留了家宅。该告示还责成农民恢 复未经领主同意而出让的份地。在同一个时期的巴黎齐有一个庄园,耕作12块自由持有 地的32人中,有11人住在庄园之外,人与地已发生分离,这些是9世纪的事情。但实际 上,份地从中世纪初以来就处在分化的过程中了,早在6世纪,都尔教会主教格雷戈里就已注意到“地产的划分”已经妨碍到土地税的征收。再说不可分割的财产继承方式, 它相对说来更容易保持土地的完整,使整个的家产得以代代相传。的确,在英国和德国 主要实行不可分割的继承制的地方,份地这个土地单位的消失过程相对缓慢。13世纪时 ,英国人还常常提到海德,但英国的海德最终消失时,留下了一个以1/41/8海德为基 础分别等级的租地体系。在德国,hufe也要到13世纪才消失,在有些地方,hufe的消失 要晚一些,代之而起的租地尽管显得大小不一,但依然是不可分割,确保土地传给惟一的继承人(注:马克·布洛赫:《法国乡村史》,第161162页。)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是份地体系最终消失时的情况。其实,即便是在英国这样较为普遍地严格实行一子继承制的地方,份地的分化过程也是早已开始了。在盎格鲁—撒克逊人 统治时期就出现了只拥有一维兰(30英亩)土地的人。另一些人可以称为茅舍农,他们只拥有5英亩左右的土地(注:弗雷德里克·西博姆:《英国乡村共同体》(Frederic Seebohm,The English Village Community),凯尼客特出版社1971年版,第138141页 。)。到13世纪时,英国农民的分化已十分严重,以致科斯敏斯基根据土地占有的多寡 将维兰分为5类,多则占有一个维尔格特以上的土地,少的只占有1/8个维尔格特的土地 (注:E.A.科思敏斯基:《13世纪英国农业史研究》(E.A.Kosminsky,Studies in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ies),牛津巴兹尔·布莱克 韦尔1956版,第214页。)。小土地占有者的比率也相当高,据统计,以一个或半个维尔格特为单位占有的土地在全部维兰土地中占60%以上。而在自由占有地中,这一比率为3 3%5英亩以下的小块土地占有比率,在维兰占有地中为29%,而在自由占有地中,这一比率高达46%。另外,还存在更多的面积不足3英亩的小块占有地(注:E.A.科思敏斯基 :《13世纪英国农业史研究》,第253254页。)。可见,即使在流行不可分割的财产继承制的地方,农民的分化趋势也无法阻挡,维护一个份地一家农户的状态是何等的艰 难!而在实行可分割继承的地方,由一定面积组成的土地单位将会以怎样的速率被分割得支离破碎,也就可想而知了。布洛赫说,全欧洲广泛存在的份地制度在法国过早地无 形无踪的消失是一个独特的现象。这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当然,法国历史上常有这样 的情况发生:为了防止土地被不断地分割,所有继承人可以在保留继承权的条件下,继续留在祖先传下的土地上共同生产、生活,从而保持了家产的完整。这样一来,在一个 单位面积的土地上生活的家庭就不是小农的核心家庭了,而是由几个核心家庭组成的规 模庞大的家庭群体。这样的家庭群体,我们可以称其为家族或家长制大家庭。也有人称之为“默认共同体”(注:西塞莉·豪厄斯:《土地、家庭和财产继承》(Cicely Howell,Land,Family and Inheritance in Transition,Kibworth Harcourt 1280170 0),剑桥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425页。)。在这种家庭共同体的形式之下,个体小家庭是处于从属地位的,很难有独立性可言。

  总之,历史是一个运动的过程,份地也好、小农也罢,始终在时间中变迁着。如果将一个份地与一户家庭对应起来,那就等于让历史静止、凝固了。我们不否认存在过一户 人家耕作一个份地这样的情形,但更常见的是一个份地由几个家庭共同体占有的现象。

  一个份地由多个农户共同耕作,固然反映了份地和小农的分化。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农民合作经营一个份地是与中世纪前期欧洲的生产力水平相联系的。6世纪时,欧洲 的农业耕作技术有一定的进步,当时的斯拉夫人中首先出现了带轮的重犁。这种耕作技术后来如何在欧洲各地传播,我们尚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9世纪以后,该技术也 已传到了英国。这种犁有3大优点:能翻腾稠黏的土壤;节省人的劳动力;以及将田犁 成长条而方便排水(注:林恩·怀特():《5001500年技术的扩展》,奇波拉主编: 《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112113页。)。但是,采用这种犁是有条件的,8头牛才能 拉动这种新犁。一般的农民哪家有这样的条件。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农民之间的合作, 几个农民组成一个8头牛的耕作队。在这样的农业技术条件下,较大的家庭共同体或家 庭联合体比之于分散的、单独的农户在生产上的优势就显而易见了。有意思的是,有人在研究英国乡村史时发现,这种在中世纪的英国庄园中十分普遍的、由8头牛组成的耕 作队正好与海德相匹配(注:弗雷德里克·西博姆:《英国乡村共同体》,第64659 5页。)。一个海德的土地,需要8头牛耕作;半个海德要4头牛;拥有一个维尔格特的土 地(1/4海德)需要2头牛;而半个维尔格特土地就只需一头牛耕作就可以了。一个份地 与一个耕作队相应,或许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但是,现有的生产技术水平客观上要求个体小农之间的合作,这是一个份地由多个农户共同耕作的最好理由了。

  不过,即使有上好的理由,历史的过程也不能停顿下来。份地作为一个赋税征收单位,尽管可以包容很多形式的家庭组织,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它总归要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 。农业生产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最终要突破份地这个古老的外壳,把小 农的个体家庭推上历史的舞台。关于技术和人口这两个因素的发展,可以简单地表述如下:在89世纪以后,欧洲的农业技术又有进一步的发展,主要就是三圃制、新的挽马工具和钉马蹄铁的采用等。新技术的应用促进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仅从二圃制变为三圃 制这一耕作方式的变化,就可以使每个农民增加生产大约50%。结果,到1100年时,欧 洲出现了一个横跨北欧,从大西洋到第聂伯河的农业繁荣地区,出现了过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充满无穷生气和巨大生产力的农业社会图景”(注:林恩·怀特():《500 1500年技术的扩展》,见卡洛·M.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115118页 。)。农业生产的进步,其直接的后果就是使粮食产量大大增加,这就消除了抑制人口增长的最大障碍。1112世纪,欧洲的人口急速增长(注:J.C.拉塞尔:《5001500年 的欧洲人口》,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30页;科林·麦克伊违迪,理 查德·琼斯:《世界人口历史图集》,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人口增长对 原有的社会秩序造成压力,促使人们去开垦新的土地。

  在这样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开始发生变化。生产率提高了,农民家庭为了维持生存所需的土地量就不一定很大,较小的土地面积也足以养活全家。于是 ,份地就出现了前文已提到的对分、四分、甚至八分的情况,还有的小块土地竟然能从 份地上分离出去。这说明,一块比份地面积小的土地也可维持一个普通小农家庭的生活了。关于多大的土地面积才能养活一个45口人的家庭的问题,历史学家是进行过不少研究的。马克垚先生认为,二圃制下维持农户最低生活的土地面积为18英亩,三圃制下就只需要13.5英亩就可以了(注: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224229页。)。这差不多就是半个维尔格特左右的土地面积,这就是说,英国在中世纪前期一份地的土地,到中世纪中叶的生产力水平下,至少可以维持8个普通农户的最低生活水平。这就难怪出现多户家庭依赖一个份地为生的现象了。

  欧洲中世纪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使份地作为一个经营单位失去合理性,而且作为一个征税单位,份地已变得不再方便。11世纪时,领主根据份地来征税,而13世纪以后则是根据田地或家庭户来估税。这表面上看来是一个微小的变化,但它实际上是很多变化 的结果,那就是:家庭缩减到更狭小、更易变的范围、公共税制完全消失,领地的内部 组织彻底改变(注:马克·布洛赫:《法国乡村史》,第163页。)

  现在,欧洲的历史发展和家庭演变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庄园经济在欧洲各地先后走向衰落,农民越来越摆脱封建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束缚和原先的生产条件的制约,具备 了进行独立生产的条件。小农家庭不仅成为生活单位,而且也成为生产和税收单位。家 庭户在欧洲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形式,自中世纪中叶起逐渐走向前台。

  四、从家庭户到家庭

  家庭户(或住户)和家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居住或生活单位,强调的是共 同居住这个因素;后者强调的是亲缘关系,当然也有共同生活这一因素,否则,亲缘关系就可以扩大为整个家族。所以,家庭一般是指共同生活的亲属集体。一个家庭就是一 户人家,或称家庭户,但一个家庭户(住户)则不必就是一个家庭,因为它可以包括同住 的非亲族成员,甚至所有的同住者相互之间没有亲缘关系而形成一个住户(注:唐纳德 ·本德:《住户概念细说:家庭、共同居住、和家庭生活功能》(Donald Bender,A Refinement of the Concept of Household:Families,Coresidence,and Domestic s),《美国人类学家》(American Anthropologist)69卷,196710月第5 期。)

  不过,在中世纪以来的很长时期内,欧洲人都不讲究家与户的区分。家庭就是在一个屋顶下生活的人,这就是他们的家庭观念。13世纪末,在法国的一个村子蒙塔尤,农民 家庭就是指一座永久性的住所,以及在其中共同度日的一批人,是在同一个屋顶下共居的一群人。当地人称这一实体为“奥斯塔尔”(ostal),宗教裁判所称之为“奥斯皮修 ”(hospicium),更常称之为“多姆斯”(domus)。这几种叫法都同时有家庭和住所的意思,两者不加区分地混淆在一起,“以血肉组成的家庭和用木材、石块或柴泥建造的住 所是同一事物”(注:埃马纽埃尔·勒华拉杜里:《蒙塔尤》,第42页。)。可见,在农 民的观念里,家的内容和形式是分不开的。而且,把在同一屋顶下分享生活的群体当作家庭的主体,反映了他们心目中的家就是我们今天所指的户。

  家、户不分的观念,不是发生在蒙塔尤这个小山村的偶然现象。在欧洲,似乎到处都存在这种情况,并且一直延续到近代早期。1415世纪时,意大利人描述的家庭,就是妻子、子女和所有其他的仆人、佣人和奴隶(注:戴维·赫利黑和克里斯蒂亚那·克拉 皮斯切—朱伯:《托斯坎尼人及其家庭》(David Herlihy and Christiane Klapisch-Zuber,Tuscans and Their Families:A Study of the Florentine Catasto of 1427),耶鲁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81282页。)。在英国,1617世纪的家庭指的也是在同一屋顶下一起度日的一批人(注:劳伦斯·斯通:《英国的家庭、性和婚 姻,15001800年》(Lawrence Stone,The Family,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 01800),纽约1977年版,第28页。)17世纪的一位英国绅士塞缪尔·佩皮斯在他的 日记中这样写道,“家里一共三个人,那就是我、我的妻子和家佣简”(注:转引自比 阿特丽斯·戈特利布:《从黑死病到工业化时代西方世界的家庭》(Beatrice Gottlieb ,The Family in the Western World from the Black Death to the Industrial Age) ,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在德语国家,18世纪以前,家庭和住户一直分不清,根本就不存在今天的人们所理解的家庭这个词(注:迈克尔·米特罗尔,雷因哈 德·西德尔:《欧洲家庭史》,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10页。)。关于家户合一的 观念,最精粹的研究莫过于法国历史学家弗朗德兰,他对1718世纪的各类英文、法文 词典中有关“家庭”条目的研究后发现,当时的词典都把家庭理解为住户,没有一部词 典把家庭的概念限定在由血缘亲族关系联系起来并在同一所房子里生活的集体。佣人和其他家仆都是家庭的组成部分(注:让—路易·弗朗德兰:《历史上的家庭》(Jean-Louis Flandrin,Families in Former Times:Kinship,Household and Sexuality ),剑桥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45页。)。最近的一份研究表明,18世纪时,英国人 的家庭观念的确是家、户不分。在同一屋顶和户主的权威下生活的人们所组成的集体构成了当时英国人心目中的家庭。这个集体的范围不限于血缘和婚姻关系,成为家庭成员 有两个标准,一是共同居住;二是从属于户主的权威。这样的“家庭”实际上就是今人 所理解的家庭户(住户)。这份研究在谈到英国人的家、户不分的情形时,泛指18世纪整 个世纪,甚至涉及到19世纪初的情况。不过,研究者所用的资料,绝大多数是18世纪中 叶的。由此可以断定,在英国,至少到18世纪中期,“家庭”仍是以户的形式存在的( 注:奈奥米·塔特莫:《18世纪英国的家庭和朋友》,第1872页。)

  那么,从中世纪中后期到18世纪,欧洲人的心目中家、户不分的状况是如何改变的呢? 换言之,现代的家庭概念是如何从家庭户中分离出来的呢?我们先来考察一下那个时代 欧洲人家庭户的构成,再看一看共同生活的非亲族成员是怎样被排除出家庭圈子,并最 终形成现代的家庭观念的。

  中世纪中后期以来,西方的家庭类型以核心家庭户为主,而不是人们以前想像的大家庭户占优势。家庭中的非亲族成员主要有帮工、学徒、家佣、寄居者等。帮工是家庭经 济中不可缺少的劳动人手,但帮工一般都有自己的家室,他们都是季节性地在别人家里 打工,严格地说,他们并不算作主人家的人。学徒一般是在工商业领域跟随师傅、商人学习技艺,在城市家庭中较多出现。寄居者的数量不多,他们可能是一些老弱孤寡,暂 时寄宿于他人家里。而真正占很高的人口比率、在西方社会中具有普遍性的农业劳动者 就是佣人了。据估计,在前工业化时期的西方,佣人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率一般在10% 以上。在有的国家和地区,这一比率更高(注:彼得·拉斯莱特:《前辈们的家庭生活和非份之爱》(P.Laslett,Family Life and Illicit Love in Earlier Generations) ,剑桥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2935页。)。很多西方人在一定的人生阶段(一般在10 多岁到成家为止)要离开父母,去别人家里当佣人,这是西方农业社会的一个流行习惯。在近代早期的英国,有三分之二的家庭户生活着佣人或入住的学徒(注:劳伦斯·斯 通:《英国的家庭、性和婚姻,15001800年》,第120页。)。可见,包含着在住的非 亲族成员的家庭生活集体是当时的一个普遍现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仅人们的观念 中把这样一个集体当作家庭看待,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把佣人当作家庭成员来对待的。佣人的地位如同主人的子女,主人不仅要为佣人提供与自己的子女一样的衣、食、住 的条件,而且还有管教佣人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佣人不是我们今天所熟悉的 那种主要从事家务劳动的家仆,而主要是在田间地头从事生产性劳动的年轻人。他们一般与主人签订年度契约,他们可以获得少量的现金报酬,但主人主要以提供吃、住的方 式支付佣人的劳动(注:安·库斯莫尔:《现代早期英国农业中的佣工》(Ann Kussmaul ,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 佣人制度是西方农业社会家庭体系的重要特点之一(注:彼得·拉斯莱特:《前辈们的 家庭生活和非份之爱》,第1249页;约翰·哈捷诺:《前工业化时期两种住户形成体 系》(John Hajnal,“Two Kinds of Pre-industrial Household Formation System ),载理查德·沃尔、罗宾和拉斯莱特编:《欧洲历史上的家庭形态》,第65104页。 ),历史学家给予它一个专门的名称,叫“生活周期佣人”(life-cycle servant),它 的长久而普遍的存在表明西方农业社会的家庭具有合生产和生活功能于一体的典型特征。除了有非亲族成员包含在家庭中这一点以外,西方农业社会中的住户规模和结构与现 代家庭没有多少差别,西方历史学家的大量研究已揭示出那个时代的住户规模较小,一 般是5人左右,住户的结构以两代人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如果不是因为有非亲族成员 纳入其中,传统时代的西方家庭在人口统计学意义上就已经是现代家庭了。

  所以,要搞清欧洲农业社会中人们的家庭概念从家庭户向家庭的转变,首先必须弄清楚佣人的来笼去脉。关于佣人的起源,学术界有多种说法。一些学者是围绕着中世纪农 村对劳动力的需求而解释其起源的(注:乔治·杜比:《中世纪西方的乡村经济和农村生活》,第220221页;卡尔·Ⅰ.哈默():《中世纪早期巴伐利亚的家庭和Familia (Carl .Hammer,Jr.,Family and Familia in Early Medieval Bavaria),载 理查德·沃尔、罗宾和拉斯莱特编:《欧洲历史上的家庭形态》,第246页;安·库斯莫尔:《现代早期英国农业中的佣工》,第2227168169页。)。我以为,研究佣人制度的起源,最好是顺着“生活周期佣人”的特点去探索。两个明显的特点值得注意 ,一是签订年度契约;二是支付少量的货币工资。前一个特征表明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已 经得到保证,契约关系取代了以前欧洲社会中的人身依附关系。后一个特征表明货币经济关系已在农业生产中渗透进来,但还只是开始。根据这两个特征,佣人制度应该是在 欧洲中世纪中、晚期农奴制解体,农村中商品货币关系开始出现但发展尚不充分的情况 下形成的,具体的年代难以确定。不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佣人劳动可能会有更久远的源头。起码在1213世纪,英国一些大庄园中已经出现了佣人这类劳动力了(注:E.A .科思敏斯基:《13世纪英国农业史研究》,第309页。)。后来,入住的佣人成为家庭 的一分子,住户与家庭合为一体,这种今天看来很特殊的家庭构成在欧洲的历史上竟也十分自然地存在了数个世纪。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家、户合一,在欧洲历史上曾经十分 自然的状态是如何变得不能让人忍受,乃至欧洲人最终把非亲族成员排挤出家庭,把他 们的家庭观念锁定在基本上由父母及其子女所组成的亲族集体上的。

  显然,这里的关键是如何使佣人与真正的家庭成员分离开来。一些很有声望的西方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把住房的结构变化看得十分重要,认为走廊和隔墙的采用,使得家人 可以和佣人隔离开来,夫妇生活的隐私性从而得到加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因此 而变得亲密(注:劳伦斯:斯通:《英国的家庭、性和婚姻,15001800年》,第170页 ;爱德华·肖特:《现代家庭的形成》(Edward Shorter,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Family),伦敦1976年版,第4244页;菲利普·阿里耶斯:《儿童的世纪》(Philippe Ariès,Centuries of Chidhood),纽约1962年版,第398399页。)。的确,建筑结构的变化有助于把佣人和家人分开。但是,这种形式上的分隔并不能把佣人完全从家庭生活中隔离开来。事实上,佣人仍然与主人生活在同一个屋顶下。现代化理论在解释家庭如何最终成为一个生活和消费单位方面也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模式。社会学家们注意到,工业化、现代化最终使家庭丧失经济功能,把生产活动从家庭中分离出来,从而以雇佣的工资劳动者取代了其他的家庭成员(注:爱德华·肖特:《现代家庭的形成》,第29页。)。不过,从历史的观点看,虽然住所和劳动场所的分离,到处都使职业和个人生 活范围发生分离。但是,家庭,尤其是农民家庭,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曾完全消失。即使在英国工业革命蓬勃发展的时期,家庭农场仍然充满生 机和活力。而且,用工资劳动者替代佣人并不完全是现代化的功劳。

  早在现代化发生之前,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就已经在西北欧的农村中发展起来了,它对西方的历史发生了重大的影响,其影响之深远甚至波及欧洲人家庭观念的转变。所以 ,在我们看来,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家庭观念的背景和原因,既不是某种要求家庭生活更 多的私密性的愿望或某种建筑结构的形成;也不是现代化,或家庭与工作场所在空间上的分开。正像欧洲人原有的那种包括非亲族成员的家庭观念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联 系在一起的那样,新的家庭观念的产生,也与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发展有关。我们将从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角度,来解释原来的家庭生活共同体中的那种主人与佣人之间如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如何转化为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的。

  我们已经指出,佣人被当作家庭的一员,受到像子女一样的对待。但是,佣人终究不是主人的子女,他()们既不能分享家中的财产,也不能长久地留在主人家里。事实上,他们大多是与主人签订契约(通常是一年),并有极少量的酬劳。双方的关系是建立在契约上的假性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因此,在一个朝夕相处的家庭环境里,这种关系往 往是复杂、微妙的(注:彼得·拉斯莱特:《我们失去的世界》(P.Laslett,The World We Have Lost),纽约1984年版,第2页。)。不过,佣人制度流行于欧洲的农业社会是有其理由的。一方面,把佣人纳入家庭生活完全适应于欧洲人自古以来的家庭观念。另 一方面,在传统时代,欧洲人死亡率高以及盛行核心家庭的条件下,佣人的出现不失为 调节家庭劳动力供求关系的一个有效手段。归根到底,佣人制度是与欧洲长期形成的社会习惯和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的状况相适应的。主人在虚拟的家庭关系下,主要以提供 生活保障的方式支付了佣人的劳动。而佣人则在得到稳妥的生活依靠的同时,也通过年 复一年地积累起来的微薄报酬期望有一天使它能成为自己成家立业的物质基础。双方各取所需。但是,和谐的关系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容易建立,不合拍的性格、脾气和习惯 都会导致双方的冲突,更不用说佣人常常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一本研究法国历史上的 佣人的著作,书名称作《家内的敌人》(注:锡西·费尔柴尔德:《家内的敌人:法国 旧制度时代的家佣及其主人》(Cissie Fairchilds,Domestic Enemies:Servants and Their Masters in Old Regime France),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则 是对主佣关系糟糕到了极点状态的一种表述。当然,矛盾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会存在,主佣双方为避免矛盾可以通过年度契约的方式更换对方,继续寻找他人以建立新的 “家庭关系”。但是,在旧式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即使主佣契约每年一换,也改变不了 双方最终要以虚拟的家庭关系相处的状况。

  只有一种力量可以使这种关系彻底改变,那就是金钱。但这要等到资本主义的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金钱才发生从根本上剥下以前那种虚拟的家庭关系的作用 ,让雇佣关系取代假性的家庭关系。

  在欧洲,雇佣劳动关系的出现是比较早的。1516世纪发生资本主义萌芽以后,资本 主义的生产关系在地中海沿岸,以及西北欧地区到处出现,并且日益发展。资本主义无孔不入。不过,相对于其他领域而言,资本主义关系渗透到家庭内部那是比较晚了。至 少在起初,它的渗透程度是有限的。很长时期内,佣人只得到微薄的工资额,大多数酬 劳以实物的形式来支付就是一个证明。但是,资本主义一旦建立起大生产的物质基础和世界市场,它就可以使一切关系都从属于自己。终于,该轮到家庭内的主佣关系了。有 研究表明,18世纪中、后期,在英、法等国,佣人的工资大幅上涨(注:J.琼·赫克特 :《18世纪英国的家佣阶级》(J.Jean Hecht,The Domestic Servant Class in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伦敦1956年版,第152页;锡西·费尔柴尔德:《家内的敌人:法国旧制度时代的家佣及其主人》,第5458页。),以致做佣人成了一门 很有吸引力的职业。如果说,1617世纪的佣人绝大部分满足于主人提供的食宿,没有 更多的要求的话,那么,到18世纪,佣人工作的货币化就为家佣提供了一个新的景象,他们的劳动不再是他们对主人应尽的义务,而是一种可以用来交换金钱的商品(注:锡 西·费尔柴尔德:《家内的敌人:法国旧制度时代的家佣及其主人》,第60页。)。主 人与佣人的关系已不需要用“家庭关系”来掩饰,他们现在的关系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了,金钱货币关系成了联系主人和佣人的惟一纽带。18世纪中叶以后,市场经济的 语言也取代了以前家庭关系的用语进入了家佣手册。佣人的身份开始得到重新界定,他不再是“收养”来的孩子了,而是受雇于人,用劳动来换取每日工资的劳动者(注:锡 西·费尔柴尔德:《家内的敌人:法国旧制度时代的家佣及其主人》,第153154页。 )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到了这个时候,怎么还可能让人们想起自己的家庭时,把佣人都计算在内!18世纪中、后期开始,西方语言中“家庭”一词所指逐渐地从长久以来沿袭下来的包括同住的佣人在内的住户,转变为只包括共同生活的亲族群体的现代 意义上的家庭。这种转变在时间上与佣人转变为工资劳动者基本上相一致,大概不是偶 然的巧合。

  五、结论

  本文主要考察欧洲人的家庭观念的历史演变及其特征,但实际上,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几乎涉及18世纪以前的整部欧洲历史。在欧洲不同的历史时期,家庭观念以及家庭组织 的存在方式始终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以致于可以说,欧洲历史上家庭的观念及其存在方式的演变过程就是一部简约的欧洲史。这完全印证 了老生常谈的话题,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的确,家庭像是一面镜子,反映着社会的现 实,以及以缩影的方式存在着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家庭的历史是研究宏观社会发展历程的一条门径。

  从历史上看,欧洲人的家庭与我们现代的家庭观念是极为不同的。在古典时代,家庭是一个具有奴性的概念,统治阶级借助于家长权控制着奴隶社会中的这个基本的社会组 织,并且剥夺了奴隶享受家庭生活的权利。在奴隶制下,拥有家庭成为一部分人的特权 。从罗马帝国时代起,家庭便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自然家庭越来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随着奴隶制的解体和小农经济的发展,单个的家庭户表现出了成为独立的生产和生活 单位的倾向。但是,这个趋势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在中世纪早期的社会经济条件下 ,单个的家庭户并没有取得为社会所认可的真正的独立性。起码,赋税不是以户为单位而是以一定的土地面积为单位来征收的。份地就是这样的土地面积单位,它像一个外壳 ,包容了在其中生产、生活的家庭组织。这种状况是由当时欧洲社会的生产、技术条件 和其他社会因素所决定的。不过,就是这种状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事实上,自中世纪早期起,份地就处在分化、瓦解的过程中,到中世纪中叶,份地制度基本上就消失了。 份地这个曾经包容家庭共同体的外壳的破裂,使得单个的家庭组织直接面对外部世界, 它不仅是一个生活单位,也最终成为一个生产单位和赋税单位。只有到这个时候,很久以前就显现出来的家庭户成为独立的社会组织的漫长过程才算完结,以一家一户为单位 进行生产、生活的小农家庭成为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需要指出的是,从这时起直到 近代早期的很多个世纪里,欧洲人的家庭概念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的“家庭户”。家庭户可以将非亲族成员包括在内。家庭与住户合一是欧洲前资本主义时代长期存在的一个 社会现象,那时的人们认为,佣人、学徒、寄居者都属于家庭的一员。尤其是,佣人被 当作收养来的孩子与主人形成了一种假性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这一方面反映出欧洲人的家庭观念不以亲缘关系划界的传统;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货币金钱关系发展得不够充分的 社会现实。但是,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以前虚拟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逐渐演 化为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的关系,这时,佣人或学徒就被排除在家庭成员之外了。18世纪以后,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共同生活的亲族集体为限构成一个家庭的现代 家庭概念就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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