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6〕2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办法》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办法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对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行政决策的咨询作用,提高南京市行政决策水平,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现制定本办法如下:
第一条 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员会)是市政府设立的非常设决策咨询机构。其主要任务:根据市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市经济、科技、文化、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条 市咨询委员会聘请若干咨询委员。咨询委员由市政府颁发聘书,享有相关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市咨询委员会建立专家信息库,市政府视情况邀请信息库专家参加相关咨询活动。
第三条 市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省社科院等单位有关领导担任。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市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室),具体负责市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咨询委员会设成员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成员单位要与咨询委员加强联系,主动做好服务,定期提供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为其开展咨询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可委托咨询委员对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或拟提请市政府决策的事项进行调研和咨询论证。
第四条 凡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规划和重要政策,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由专家咨询论证。
第五条 对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市政府可委托市咨询委员会进行前瞻性和针对性研究,作为决策的参考和依据。对某些比较重要、希望引起市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市咨询委员会也可提出建议或写出专题报告报市政府。
第六条 专家咨询可采用会议或书面方式,采用会议方式的应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 专家咨询意见由市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或专家本人直接提交市政府。
第八条 市咨询委员会建立南京行政决策咨询网,推动行政决策咨询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咨询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学术、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
(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参与行政决策咨询的积极性。
第十条 咨询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市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调整或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的产生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专家相互推荐的方式。属单位推荐或专家相互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或推荐担任咨询委员应向市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列席研究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向市政府就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委托开展课题调研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五)获得参加咨询活动的劳务报酬和自主研究报告的稿酬。
第十四条 咨询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每年必须向市政府提供至少1篇立足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自主研究报告;
(三)保证参与咨询工作的时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任务;
(四)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行政决策事项,必须按保密规定保密;
(五)接受市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咨询委员会对咨询委员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的工作情况,并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咨询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咨询委员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工作任务,影响咨询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工作的。
第十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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