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体性原则
所谓具体性原则,是指早期教育应紧紧联系婴幼儿的具体生活实际。婴幼儿各种心理过程的主要特点是具体形象性和不随意性。这就是说,儿童的认识活动更多地依赖感觉、知觉和表象,且很容易受到外部印象的支配。在这个时期,注意,主要是无意注意;记忆,也带有很大的无意性;思维,由婴儿的直觉行动思维向学前儿童的具体形象思维发展。鉴于以上特点,凡是与儿童生活、生存有关的事物,他们都印象深刻,学得很快。因此,对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应紧密地与他们的生活实际联系起来。
2、及时性原则
在国外,有人提出学习外语,如果不从10岁前开始,就很难真正学好。如果弹钢琴不从5岁开始,拉小提琴不从3岁开始,也是难以精通的。这种说法固然有些绝对化,但也有某些道理。学习外语,尤其口语,模仿性极强,而人生最好的模仿期就是幼儿和少年时期。弹钢琴和拉小提琴,手指的功夫是很强的,而锻炼手指的功夫当然从小时候开始为好。学杂技也是这样,体操运动员也大抵如此。这就说明,儿童某些能力的具备是有其年龄限制的。如果等到50岁才开始学拉小提琴、学杂技,恐怕无论如何也成不了。由于“关键年龄期”或“最佳年龄期”的存在,决定了早期教育的及时性。
3、兴趣性原则
“制造凡人的方法是极为简单的,那就是不让孩子热衷于某一事物,只这一点就够了。对任何事物都不着迷,都不感兴趣,这就是凡人的特征。”——木村久一
由于幼儿脑的发展特点,抽象力较低,不喜欢枯燥无味的教育。因此,这时的学习都要与具体、形象的事物联系起来,以提高学习效果,增强孩子们的学习兴趣。对于幼儿来说,如果没有主动的学习兴趣,一味地进行强制学习,这不仅学不好,甚至可能导致孩子对学习的厌恶。我们说只要孩子有兴趣,主动地学习,再用功也不会损害神经。所以,应该在儿童感兴趣时多教,没兴趣时就停止。教孩子认字,特别在两三岁以前的时期内,只能在游戏中去教,让他高高兴兴地学,绝不能强教。如果孩子不愿接受还要硬教,就会挫伤孩子学习的兴趣。当然,孩子的兴趣不是自发的,因此,不能放任自流。既要教育,就要有目的、有意识、有计划地去引导和激发孩子的学习兴趣,对孩子的兴趣要启发、诱导。孩子的认识在发展,兴趣也在发展。随着孩子认识与兴趣的发展而改变教的内容与方法,这就是循序渐进的早期教育的方法。
4、差异性原则
根据各人遗传素质之不同,扬其所长,进行特殊的训练和培养。一些研究报告指出,儿童之间的个别差异从出生后不久就表现出来,它有物质遗传成分,是先天的。婴儿在生理上、行为上、个性上都表现出许多不同的特征。例如,在惊跳反应的类型、形成条件反射的速度、反应水平、对变化了的环境的适应、情绪反应的紧张程度以及在技能形成的方式上,都表现出明显的个别差异。有的婴幼儿具有良好的听觉感受器的素质,听觉器官特别灵敏,这就有可能使他成为一个音乐家。有的婴幼儿视觉器官非常灵敏,这就有可能使他成为一个画家。要使可能变成现实,就要求我们因材施教,根据差异性原则,进行良好的早期教育。
5、自发性原则
这个原则是近代进步教育家们所一贯强调的。它认为,幼儿富有自发性。我们要把它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通过幼儿本身主动地进行体验和活动,这种自发性就会得到进一步地发展,变成自觉性。例如,幼儿在冬天打碎了玻璃,你只是消极地批评一通,即让人把玻璃配上,也许对他教育不深。如果让他自己自发感受到北风的寒冷,在深刻体验的基础上,再晓之以理,培养他爱护公物的品德,教育效果自然要好得多。因此,只要在教育中以自发性为出发点,进行引导,就能奏效。
6、环境原则
为幼儿准备一个良好的环境,让幼儿生活在这种环境之中,幼儿自然就会从中汲取丰富的经验。反之,乏味的环境只使幼儿得到贫乏的经验。这样,通过布置适宜的环境,就会激发幼儿去实践自己选择的最佳经验和活动,促进幼儿自由地成长发育。
7、发展原则
幼儿期具有特有的发展特点。所谓发展原则,就是早期教育要促进幼儿的智力、情感、意志、性格等心理特性的全面和谐发展。因此,在幼儿的发展阶段所用方法要满足幼儿身心发展的需要。发展决定一切,在早期教育中必须遵循正确的发展理论。
陈鹤琴先生说过“小孩子喜欢称赞的”。他说的称赞就是鼓励。在早期教育中,面对孩子的任何进步,成人的一句鼓励、一个微笑、拥抱,一个点头、抚摸,都是会带给孩子一种激励。这样的鼓励都是“正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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